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为车辆没有按期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戚某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戚某车辆维修费用15000元。
戚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小型轿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戚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戚某多次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付事宜,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随后戚某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5000元。保险公司辩称,戚某的车辆在投保及发生交通事故时均未年检,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戚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时,其车辆逾期未办理年检,按相关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件进行审核,故可推定保险公司在明知该车辆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投保,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且自身已经履行了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拒赔,有失公平。据此,法院对保险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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