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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1日

  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处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余款659249.89元。

  原告周某借用被告广饶县某焊接公司的施工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由案外人李某作为焊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与被告某集团公司签订一系列管道保温合同,以被告焊接公司名义在被告某集团公司处承揽工程后由原告实际施工。后经被告某集团公司确认总工程价款为1541009.89元,被告焊接公司按照上述工程款数额向被告某集团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截至2015年11月,被告某集团公司共支付工程款881760元,尚有工程款659249.89元未付。上述已付工程款881760元中,除83万元已由原告领取,被告焊接公司尚有51760元未向原告交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实际施工人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利益,而该利益是由于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造成的。本案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周某在完成相关施工工程任务,且作为发包人的某集团公司接受并使用的情况下,该集团公司与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之间发生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作为发包人的该集团公司负有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因此,其应在未付的659249.89元的范围内直接向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周某支付相应工程价款,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常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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