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消极执行、乱执行等违法行为,落实上级法院执行约谈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本规定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适当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
第二条 约谈对象为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或执行局长、执行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约谈:
(一)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不力,在贯彻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方案上进展缓慢的;
(二)对上级法院部署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等落实不力或者未达到要求的;
(三)在加强队伍建设、拓展失信惩戒范围、落实执行转破产制度、打击拒执罪等落实不力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达标问题突出的;
(五)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为等消极执行的;
(六)对上级法院通报或者交办、转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无正当理由长期不采取有效化解措施的;
(七)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的或督办的涉执申诉信访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落实不到位的;
(八)因工作不力,到市、赴省、进京重大群体访或缠访、闹访突出的;
(九)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违规查询的;
(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推送不及时或信息录入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一) 执行中未按法定程序执行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应当约谈的,向拟约谈法院发出《约谈预通知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整改落实到位的不再正式约谈。
约谈院长的,由院长签发《约谈预通知书》;约谈局长及有关人员的由局长签发《约谈预通知书》。
第五条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且无合理解释的,启动约谈程序。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中院执行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监察处等参加。
第七条 约谈过程中,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由约谈对象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制作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及时限等;约谈纪要经批准后,印发被约谈法院及相关人员;中院执行局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第九条 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被约谈对象所在基层法院党组通报;
(二)在全市法院系统通报;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向纪检组、监察处通报情况,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
第十条 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事项进行约谈的,可视情况对外公布约谈情况及结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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