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法院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发现了一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护人不配合法院审判工作。部分父母由于文化水平低,或者与未成年是收养关系,对未成年犯罪人失去信心,甚至拒绝履行监管义务,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得不到家庭的理解和温暖,造成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 二是离婚、抚养费、收养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难。未成年子女往往不是诉讼当事人,当事人只注重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证据,因可能与自己的利益冲突,或与自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注意收集或有意隐瞒,而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又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是社会调查制度难全面实施。根据最高院的建议,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书后要附社会调查报告,并以此作为量刑的参考。但由于庭前社会调查需要邀请社会各方参加,牵制了法官很大的精力,降低了办案速度,致使社会调查制度难以全面实施。 四是社区矫正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担心未成年人以罪犯身份参加帮教产生负面效应,多数未成年犯家长宁可让孩子选择判后帮教,也不愿让孩子参加社区矫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还很不成熟,不仅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观念滞后、认识存在误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成为制约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瓶颈。 建议: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整体工作布局中重视未成年人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各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并进一步重视和发挥好这些组织的作用,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家庭、学校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父母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教育孩子的能力;学校要落实好有劣迹学生的帮教措施,对有问题的学生不能简单地采取劝退、开除的办法,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将其推向社会,任其随波逐流以至走向犯罪。要加大开展学生心理、法律咨询力度,经常把握学生的心理变化,尤其要关注单亲家庭学生的思想波动,及时矫治学生的心理障碍。 三是构建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协调、沟通,构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教育、改造、帮教、安置等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注重法制宣传,认真开展以案释法等教育活动。突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建议。 四是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尝试从学校、妇联等部门聘请热衷青少年教育的社会人士担任社会调查员,在庭前赴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及时制作人格调查报告,作为合议庭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