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职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七)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机关职责内的安全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市人大代表及驻市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及驻市全国、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等工作;负责微机网络等设备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出境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外事活动安排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承办协助各县区党委搞好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事宜;负责全市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院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
(三)立案庭
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处理;负责庭审书记员的业务管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三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省法院二审开庭保障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和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第一、二审商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依法审判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涉外、债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一)再审立案庭
负责对当事人向市法院提出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立案工作;负责对市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负责与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关的重点查办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对下级法院上述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二)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三)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知识产权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四)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负责全市执行工作,对执行人员实行日常管理,对全市执行案件和行政事务全面管理。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负责执行实施权即调查、控制财产权,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恢复案件执行权等。
执行三庭行使执行案件裁决权、监督指导权、财产处分监督权、案款分配管理权等。协助执行局行使分案权;办理异议、复议执行裁决案件;办理提级、指定,中止、终结案件;确定拍卖财产的保留价、低价,监督财产处分权;案款管理、分配、过付提请审批权;办理涉执信访案件;异地执行审批权;对县区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建议权;全市执行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指挥,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网的管理、监督、更新;执行局的行政事务管理,筹备局务会、全市执行工作例会,起草制度等综合材料,参观接待、解说,车辆管理,执行大楼的安全、保洁等。
(十五)研究室
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编写综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研究和征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调查研究和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史志的编纂。
(十六)技术室(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七)法警支队
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关秩序及辖区的安全保卫;调动、指挥基层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务;管理法警培训基地;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八)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及分配;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装备现代化建设及枪支、弹药的管理;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拟定并组织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集中管辖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十)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法庭
负责受理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发生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行政案件。
(二十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审判质量效率通报与督查、审限监督通报;负责审判态势分析与研究、庭审观摩抽查、案件质量评审、法律文书评选、案件督查督办;负责审判管理协调、司法统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及初步责任认定、审判业绩考核、审判管理决策等工作。
(二十二)信访办公室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工作;负责上级法院、上级机关信访案件的督办和报告等事宜;负责信访案件申诉复查等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二十三)督察室
研究拟定法院督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中院审务督察工作,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对基层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安排,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承担法官惩戒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授权范围内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指导督促基层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二十四) 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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