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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地区专利制度概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1日

  在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欧洲地区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专利制度,其鲜明的特征是:在专利类型和争议解决机制上既体现了国别性,又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区域一体化,较好地协调了专利保护方面的国家利益和地区利益。

  欧洲地区的专利类型

  欧洲地区的现有专利依据产生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后两类专利是在国家专利的基础之上,伴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逐渐形成的,是区域性专利的典型。

  国家专利是由一国的专利主管机关依据该国专利法确认和保护的专利类型。国家专利在专利权的授予、转让和效力认定等方面均要遵守每个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因此具有鲜明的国别性。专利权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必须依据这些国家的专利法重新获得专利权认可。国家专利的国别性限制了欧洲各国间专利权的自由流转,妨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欧洲各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区域性专利制度的构建方面进行探索,探索的重点被置于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塑造上。

  欧洲专利是由1977年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正式创立的。这一公约当前在欧洲有44个国家(38个缔约国、2个延伸国和4个生效国)在适用。根据公约,欧洲专利局是欧洲专利的授予机关。申请人依据公约规定的程序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欧洲专利局将根据公约载明的标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授予欧洲专利。被授予欧洲专利的人可在公约的适用国中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国家进行专利登记,并因登记直接获得这些国家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专利保护的国别限制,但与专利在欧洲各国之间自由流转这一目标还是有些距离,专利保护的一体化范围仍旧局限于专利权人所选择的国家之内,为进一步扩大区域性专利的效力范围,欧洲单一专利应运而生。

  欧洲单一专利,也称欧洲统一专利,它是由欧盟1257/2012号和1260/2012号条例所创制的,当前有25个欧盟国家签署并遵守这两个条例。欧洲单一专利和欧洲专利在申请、审查和授予等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要件相同,只是要求专利权人在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后的一个月内,再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单一效力请求”申请,申请通过后,专利将在25个条例签署国内自动产生法律效力,专利权因此将会获得这些国家的统一保护。欧洲统一专利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充分实现了专利的自由流转,节约了专利权人行使和保护专利权的成本。

  专利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

  欧洲地区专利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主要有各国的专利异议制度与区域性的专利异议制度和申诉制度。各国专利异议制度适用于国家专利纠纷的解决,区域性专利异议和申诉制度主要由《欧洲专利公约》创设。

  从表面上来看,区域性专利异议和申诉制度仅适用于欧洲专利,但由于欧洲单一专利与欧洲专利在内容上相同,仅在效力范围上有些差异,因此区域性专利异议和申诉制度也被适用于欧洲单一专利。

  专利异议制度

  根据公约,自欧洲专利局授予欧洲专利之日起9个月内,任何法人或者自然人对授权的专利有异议,均可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异议申请书。异议提出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专利内容缺乏新颖性、创新性,不能用于工业生产,不符合伦理道德;专利申请人未能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至于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施等。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包含异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详细理由、异议请求的范围和意见等。

  欧洲专利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将组织3名审查人员处理这一异议。处理结果有三种:一是维持该专利,驳回异议。二是部分维持该专利,但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三是撤销该专利。处理结果以书面裁决的方式作出,裁决对该专利提供保护的所有国家都发生约束力。

  申诉制度

  根据公约及其实施性文件,对欧洲专利局作出的异议裁决等不服的,利益相关人有权向欧洲专利局内设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应当在裁决公布的2个月内提交,并载明理由。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以受理的,则应当按照公约及其实施性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一旦审查通过,申诉委员会有权作出两类处置措施:一是直接依职权纠正被申诉的异议裁决。二是将被申诉的异议裁决发还裁决作出部门。如果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的处置措施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介入。

  此外,公约还创设了申诉扩大委员会,由其负责申诉审查过程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重新审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专利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欧洲地区以前的国家专利和欧洲专利只能通过各个国家的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但由于缺乏协调各国专利司法的正式法律机制,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统一,不利于欧洲区域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欧盟25个成员国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决定建立统一专利法院,该协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根据协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分为两级,即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主要审理与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各种诉讼,如专利侵权诉讼、临时保护措施和禁令的诉讼、撤销专利权和宣告专利无效的诉讼等。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因不服初审法院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对上诉理由成立的案件,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特定情况下,上诉法院也可以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各级统一专利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所有协定缔约国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级统一专利法院生效判决若认定一项专利无效,则该专利会被所有缔约国法院认定为无效。这使得专利权人原本需要在多个缔约国法院分别处理的专利纠纷可以一次性解决,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之前自行解决专利纠纷,避免司法权的过度介入以及不利后果的产生,统一专利法院还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立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专门负责专利纠纷的诉外调解和仲裁事宜。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协议生效后,所有针对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侵权行为以及效力争议都要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2.在统一专利法院成立后的7至14年过渡期内,通过国内登记程序生效的欧洲专利,其纠纷将受到缔约国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双重管辖,专利权人有权不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7至14年过渡期结束后,专利权人的这项权利将丧失,针对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相关纠纷,统一专利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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