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近年来,伴随保护主义理念的兴起,我国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与保障,在国家层面修改或出台了大量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未成年人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飞跃式发展。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青少年群体依然存在法治意识淡漠、维权能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少年审判不仅是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更是面向全体青少年实施法治教育的重要时刻。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陕西法院调研时指出,少年审判刑民行“三审合一”,面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戾气深重,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婚姻家事案件以及涉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要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共同担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司法保护的更重责任!人民法院要以少年审判改革为契机,以“三审合一”理念推动少年审判融合发展,推动少年司法专业化发展。
一、从独立到专业:少年法庭改革的源与流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创“少年犯合议庭”(后改建为“少年刑事审判庭”),开启了少年审判独立化发展之路。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对上海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予以肯定。此后,全国法院纷纷探索少年法庭的建设问题,少年法庭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随着少年保护理念的发展,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少年法庭改革。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各级法院设置综合性少年法庭,统一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探索家事审判与未成年人审判统筹推进、协同发展”的工作思路。少年家事审判融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审法官案件数量偏少的困境,还实行庭前家事调查,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状况,依托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保护令等措施,发现未成年人常见的家庭教育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新路径、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和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等创新性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机构体系,通过专门化人员队伍、实体化组织建设、体系化制度运行,全面推动少年司法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从专业到综合:少年审判的现实困境
在少年法庭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少年审判制度也不断丰富与完善。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从社会综合治理角度出发,提出依靠社会力量办理少年刑事案件,通过陪审制度解决少年审判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推动少年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融合。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规定公检法司各部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部门设立专门场所,推动少年审判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从少年司法发展的国际趋势来看,独立化和专业化道路是少年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独立化是实现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少年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少年法庭建设具有明显的附属性,少年审判案件总体数量偏少,案件类型不均衡等。同时,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地区少年发展状况不同,各地法院所面临的少年审判工作存在差异化,造成少年审判机构建设不统一、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在各地少年法庭建制不同的背景下,难免会出现归口不一致、司法理念不统一、裁判标准差异化、机制运行不顺畅等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少年法庭建设往往以刑事审判为重心,少年审判专门制度和程序也表现出偏向于刑事案件的传统思维定式,而忽视了实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均应适用少年审判的特殊程序来审理,导致少年审判庭受案类型呈现不均衡发展的现实局面。
少年审判人员数量较少、专业性不足、人员考核指标和体系不够科学等问题也限制了少年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鉴于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审判人员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应是具有一定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知识储备的复合型人才,还要定期开展问题青少年矫治与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家庭教育指导、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和培训,以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和补充学习青少年法律及相关知识。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少年审判工作和其他审判工作最大的差别在于,其专业性通常体现在审判工作之外,少审法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从事依法裁判之外的综合性事务,这些工作常常难以量化, 在没有更加科学独立的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少审法官面临统一量化指标下不同工作量要求的考核窘境,导致法官望而却步,进一步加剧了少审法官稀缺的状况。
三、从综合到融合:少年审判发展的融合之路
少年审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统筹、统一承担“三审合一”少年审判监督指导职能,推动少年审判从综合向融合方向发展。作为较早探索“三审合一”改革的司法领域,少年审判向刑事、民事、行政融合发展,应立足于当前少年司法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在融合理念、融合机制和融合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融合理念上,要转变传统少年审判工作思维,实现从“案”到“人”,与时俱进更新少年审判理念。由于少年审判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加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发展与变化,少年审判工作应当实现从以“案”件类型为中心的工作思路转换到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思路上来,建立了一系列确保少年审判融合的实体化运行制度机制。从“案”到“人”的融合理念,不再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简单叠加,而是要确立以“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为核心的制度理念,将未成年人权益类型化,在不同案件中均能够精准化的保护。
少年法庭建设方面,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少年法庭在法院内部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要优化法院司法资源配置,融合刑事、民事、行政优势审判资源与力量。在全国范围内的少年法庭建设中,应更加重视统一上下归口管理,统一受案范围、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实现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统一办理。
少年审判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专门化特殊化的少年审判程序和工作流程,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确定调处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的审判流程与程序。目前,我国法院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少年案件审理程序,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少年审判程序特殊性更不明显。在少年审判融合的趋势下,有必要立足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一原则,探索推进少年审判特别程序立法工作。考虑到少年审判诉讼程序单独立法的难度,可以与家事审判立法结合起来,制定统一的少年家事审判特别程序规则。
少年审判工作考核方面,应重构符合少年司法规律的审判质量指标评价体系。要认真对待家事审判改革中出现的“全能法官”现象,避免家事审判覆盖少年审判,保持并且强化少年法官专业性。建立独立科学的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对少年审判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更加明确的少审法官激励机制,让少审法官更有职业获得感和荣誉感。
少年审判的判后执行等工作应突出融合理念。在判后执行等工作层面,根据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工作要求,建立“一体化”工作体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判后执行等工作各环节。少年审判最大的特点是其教育性,应在判后执行等工作中更加注重少年审判教育功能的延伸,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相衔接,用好刑罚替代性措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在执行活动中的穿透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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