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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的鲜明特点及经验启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中央苏区各级政府充分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自1929年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开辟以来,中央苏区颁布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训令、决议案)、章程等法律文件达47件,为中央苏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保障。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是党领导教育法制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实践,特点鲜明,对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鲜明特点

  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教育事业发展

  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认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坚持走群众路线。

  1933年4月15日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省、县、区、市教育部及各级教育委员会的暂行组织纲要》提出,各级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领导广大的工农群众,用教育与学习的方法,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文化水平与政治水平,打破旧社会习惯的传统,使能有力的动员起来加入战争,深入阶级斗争,参加苏维埃各方面的建设,以争取苏维埃运动在全中国的胜利”。部门规章性质的《高级师范学校简章》明确要求,要“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教育方法,来批评传统的教育理论与实际,培养中心小学的教员,以建立苏维埃教育的真实基础”。1933年10月4日发布的《小学教育制度草案》规定,“用共产主义的文化教育,做斗争的工具,同时用斗争,做文化教育的工具,斗争和教育,绝对不可分离”。

  中央苏区规定教育事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不断强化和巩固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

  以法律保障工农劳苦群众的受教育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对工农劳苦群众的受教育权予以充分保障,从宪法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各位阶的教育法律文件都对保障工农劳苦群众的受教育权利作了规定。

  宪法性法律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强调“工农劳苦群众,不论男子和女子,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上,完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切工农劳苦群众及其子弟,有享受国家免费教育之权”。“一苏大”通过、“二苏大”修正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革命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从制度上保障了工农劳苦群众受教育的权利,实施免费的教育也保证了他们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也对保障工农劳苦群众的受教育权作了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小学教育的目的要对于一切儿童不分性别与成分差别,皆施以免费的义务教育,但目前国内的战争环境中,首先应该保证劳动工农的子弟得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此外,保障工农劳苦群众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如《短期师范学校简章》规定“学生资格以能了解小学前三年的全部教科书,而政治上积极者为原则,但劳动妇女可不限制文化程度(程度太低而政治上确甚积极者,亦得收纳,并特别增加一个月补习时间)”。

  以法律规定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中央苏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933年10月发布的《小学课程与教则草案》开篇即指出“儿童是将来共产主义的建设者,同时也是目前参加阶级斗争的新后代”。正是基于这个定位,中央苏区十分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如对于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要求他们“以参加生产劳动做中心,来认识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其后正式发布的《小学课程教则大纲》,也明确规定小学劳作实习的教学方法,即要尽可能使学校与附近农场或街上的工场密切联系,“有计划的领导学生参加生产劳动,从简单的动作进到复杂的动作,从单纯的个人生产进到复杂的分工的互相配合的生产”。1934年2月16日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规定:“要用教育来提高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术,使教育与劳动统一起来。”1934年4月发布的《短期职业中学试办章程》也将“实际的生产劳动”作为一项教学任务。

  以法律规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能够确保学生在受教育的同时,也获得充分的劳动实践经验。

  以满足革命战争需要为主要任务之一

  革命战争环境给中央苏区的教育法制建设带来鲜明的战时特点。中央苏区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是在革命战争中产生和发展的,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革命、战争培养干部及各行业人才,同时以教育帮助战争动员,促进革命发展。

  中央苏区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为革命和战争培养人才的教育方针和任务。如1930年瑞金县苏维埃政府确定的教育方针,首先就规定了“养成在革命环境中所需要的革命工作的干部人才”。1933年8月,少共中央局、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召开联席会议,发布了《少共中央局、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联席会议关于目前教育工作的任务与团对教育部工作的协助的决议》,提出“把教育为着战争,就是说满足战争的需要,用教育工作帮助战争的动员、战争的发展……”

  中央苏区以法律规定教育是促进战争动员的一种方式。当时的多个法律文件都要求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积极参加战争动员,拥护革命工作的开展。1933年10月召开的中央文化教育建设大会即提出教育工作的任务之一是帮助战争动员,大会通过的《目前教育工作的任务的决议案》写道:“教育工作目前的任务,是帮助战争的动员和争取粉碎五次‘围剿’的胜利。”中央苏区举办的沈泽民大学,其简章要求学校实施军事化管理,规定“全校工作人员学生,均得加入赤卫军,进行经常的军事教育”。此外,中央苏区还实施红军子弟免费读书政策,“免除红军对子弟教育费的负担,使他们能更安心地在前线作战,争取粉碎敌人五次‘围剿’的彻底胜利”。

  因地制宜保障教育事业发展

  中央苏区的实际,除了战争环境外,还有国民党对苏区经济封锁导致的经济发展滞后,工农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群众对接受教育的思想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等。对此,中央苏区教育法制从多方面入手,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保障教育事业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入学条件、学习形式、教学内容和方法等方面。

  在入学条件上,各级各类学校对生源文化水平的要求普遍较低。如高级师范学校、初级师范学校的入学要求都是“能看普通文件”的工农劳动群众,短期师范学校只要求“了解小学前三年的全部教科书”,对劳动妇女的入学条件还可进一步降低。《苏维埃大学简章》规定“凡年在十六岁以上,不分种族、性别,曾在政权机关,或群众团体,或党和团负责工作,有半年以上而积极的,在边区积极参加过革命斗争的,其文化程度,能看普通文件,均有入学资格”。

  在学习形式上,规定除了全日制性质的列宁小学、职业中学、师范学校、中央农业学校、苏维埃大学等外,还举办具有不脱产、半工半读性质的业余补习学校、夜学校、半日学校及识字班等。闽西苏区的龙岩县还设立了农民问字所,问字所按照农村每10户1所、街道每10铺1所来设立,在10户人家里选择识字者负责经常的教育工作。

  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不同层次、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广泛开展生产劳动教育,目的是“使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密切地联系起来”。

  经验启示

  中央苏区的教育法制建设,开创了很多优良传统,为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提供了经验启示。

  坚持党对教育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中央苏区的教育法制建设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党对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是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重要保证。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教育事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保障工农劳苦群众的受教育权,并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了大批革命者、建设者。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非常重视教育事业,而且注重运用法律法规规范、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央苏区教育法制的内容包含从宪法性法律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在内的各位阶法律文件,对各层次、各种形式的教育,以及学校管理、课程教材建设、教育干部及教师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事务予以规范和保障。虽处战时,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仍较为完善,针对各级各类教育、教育的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使教育事业有法可依。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中央苏区以法律规定要把立德树人、提高学生政治文化水平、培养共产主义新后代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在教育立法上强调,实施共产主义的文化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苏区工农劳苦群众。各级各类教育法律文件首先强调的就是要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中央苏区十分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中央苏区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小学阶段起,就要对儿童实施劳动教育,施教方针以养成智力与劳力均衡发展为原则。中等、高等层次的教育更加重视与劳动的结合。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央苏区教育法制建设及其经验启示研究”(项目编号:24FX09)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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