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作为现行经济社会中常见的一种模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便利劳动力,经统计,2016年咨询、申请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共计155件,2017年共计231件,2018年共计272件,其中,经诉前调解等途径化解了550余件,调解不成立案的共计106件。开发区法院对立案过程中接收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申请立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1、关于主体。在咨询索要劳务费的人群中,约50%的人群为42-55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权利意识不强,多数为生计先行提供劳务,对雇主的身份信息并不了解。另一部分为27-38岁之间,一般通过老乡、熟人介绍用工,仅有10%左右的劳务者了解雇佣者的姓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但对自身权益如何保障并不清楚。
2、关于证据。在咨询的人群中,约有36%的劳务者存有雇主出具的欠条,或者以凭证为形式、以欠款为内容的与劳务相关的工程管理人员出具的单据,51%的咨询者没有书面证据,仅有电话录音,另有9%的劳务者仅有工友的证言,4%的劳务者可以提供两种以上证据。
3、关于观念。90%以上的劳务者不知在无法及时取得报酬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救济,在与雇主达成雇佣协议前也没有相应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能取得报酬后往往不知所措,只能求助信访部门,后又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询问却无法得到解决,最终只能求助于法律援助与民事诉讼。
二、提供劳务者索要劳务费用难的主要原因
1、当前保障性法规尚不健全。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处于有各类法律保障的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务雇佣关系,当前仅有民事诉讼法及部分司法解释给予了一般性规定,因劳务者多为较分散的、非集中性、非群体性的人群,就行政法规而言,目前尚没有直观的、针对性的法规就此类人群的权益进行专门保障。
2、雇主诚信意识不强,劳务者权利意识淡薄。实践中,多数雇主对于及时给付雇佣报酬属于诚信意识范畴并不以为然,少数雇主甚至存有“赖账”念头,而劳务者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雇主承诺的支付期限不能兑现时,劳务者一方为早日拿到报酬一般为“妥协”态度,采取与雇主协商退让的方式,多数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走诉讼途径。
3、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机制缺位。目前,并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劳务雇佣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多数劳务者希冀通过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能拿回应得的报酬,但实践中,信访部门并不是监督部门,更不是管理部门,亦没有相应的强制性职能,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处于弱势且无相应保障措施的劳务者更加艰难。
三、应对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立法部门高度关注劳务雇佣人员的生存现状,加快对调整劳务雇佣法律关系的立法进度,规范雇佣双方权利义务,针对部分危险系数高的职业,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规定,对提供劳务者的薪资、报酬等合法权益于有力的保障。
2、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政府可指定专门的监督部门,对提供劳务与接收劳务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等情况登记造册,可行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必要时可要求雇主提供担保,预防劳务者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后无法拿到报酬,也可保障雇员在劳务过程中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或提供的劳务并不符合雇主要求时雇主能够及时追偿或抵扣薪酬,为双方保障自身权利提供有力平台。
3、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司法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可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发法治宣传单,在社区、村委等人口集中地讲法治课,在法治广场宣传栏、公告栏张贴法规等形式,强化劳务者的权利意识。人民法院可定期发布相关案例,指导劳务者强化法律意识,督促雇主提升诚信意识,帮助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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