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随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案件的曝光和纠正,社会各界呼吁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的声音再度高涨。本文从近年来出现的冤假错案入手,简要分析审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探索加强审判管理的措施途径。
关键词 错案 审判管理 实体质量
一、冤假错案暴露出的审判管理问题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也给司法工作、法律的权威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据粗略统计,近年来共曝出146件冤假错案,有的省份被曝出的冤假错案竟然高达20件。频繁曝出的冤假错案,挑动着司法公信敏感的神经,暴露出案件审判管理中的种种问题。
法院的审判管理,就是将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引进到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监管之中,将小作坊式的随意和广种薄收式的粗放为严谨、周密、集约、科学、统一的现代管理所代替,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审判管理工作从文革结束之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下面,仅对冤假错案中暴露出的审判管理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件实体管理存在漏洞,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缺位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核心,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掌握自由裁量尺度,对保障裁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自由裁量权比较抽象,对其监管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比较常见。在被曝出的冤假错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问题。
以张氏叔侄冤案为例,在该起错判冤案中,法官对于证据的审查采信及对事实的认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一是在全部的26条证据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一条是证明二人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且两人供述的作案细节多处不同。间接证据也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二是一审、二审对于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的推理有不符合逻辑和情理之处。三是证人证言因其客观性较差、容易含有虚假成分而证明力低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传来证据的效力要远远小于原始证据,然而该案的关键证人竟是“狱侦耳目”,而其听闻的案件事实竟被法院采信,成为二被告人口供之外,整个案件中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四是作为该案最为关键的DNA鉴定结论,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谱带并没有张辉、张高平的。这样重大的直接证据却被轻易排除掉,从而导致了该案的错判。正是由于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没有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最终造成了叔侄二人冤狱数载。
(二)案件评查和纠错机制不到位
在被曝出的冤假错案中,被告人绝大部分属于农民、工人、个体户等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群体,不论是在审判还是伸冤过程中,蒙冤者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他们只能依赖正式的纠错体制。因此,对他们来说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非常艰难。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分析了20起典型冤案后,得出结论,几乎所有蒙冤者或其家属都提出了申诉,但没有哪怕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 这些案件被曝出,多是由于“死者归来”、“真凶出现”等原因被推翻。然而,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是等待这些偶然性因素来纠正错案,对于被告人来讲就如博彩一样希望渺茫,对于社会公众来讲,必然会随着一次次曝出的错案而逐渐丧失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
(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
由于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受到行政机关、受害人、媒体、群众等多方面的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可避免的受到制约,许多庭审变成了法官和公诉人配合审讯被告人,而不是法官居间判案,由律师和公诉人进行对等辩论。因此,绝大部分进入法院的刑事案件都以被告人被宣判有罪结案。法学学者王禄生曾对2006年至2010年的公诉案件的无罪率做过计算,结果仅为0.32‰,这一比例远低于其他的法治发达国家。无罪率畸低意味着刑辩律师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严重抑制了,也说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了很大程度的约束。 在被曝出的错案中,许多案件其实并不复杂,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并不扎实,只是法官判案受到了太多的外界因素影响,最终导致错案的产生。这一点在很多错案中都有体现,因此,法官在判决时都留了余地。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案件实体管理体系不完善
对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矫枉过正,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审判管理重程序性监管有余,案件实体管理重视不足的问题。目前,多数法院的审判管理体系中,对审判流程等程序性事项的管理规定已经颇为完善,而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案件质量评估等实体事项的管理机制则仍处于摸索完善阶段,还不甚成熟。多数错案可能在程序方面并不存在问题,也可能经过了层层把关到了审委会,但是不是程序走完就意味着案件的质量保障方面得到了落实?其实未必。程序与实体就如中医所讲的标与本,程序是标,是框架性、形式性的,而案件实体则是根本、是核心。如果案件实体方面不能严格规范,那么即使程序方面做得再尽善尽美,案件质量也不会很高,而且程序正义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因此,对于案件的实体管理更加不能忽视。
(二)对无罪推定原则贯彻不力
无罪推定原则包括疑罪从无、控方举证、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疑罪从无规则即如果控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做无罪处理。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凿、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而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的法官确实存在“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观念,而且法院在审判中往往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加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可能会对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有意见,认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因此,我国确实还存在“疑罪从有”的案例,致使留下了有罪推定的阴影。
(三)绩效考评体系不科学
在众多错案中,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坚持疑罪从轻,未推翻原审判决,不能完全否认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和绩效考核等因素的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基层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时,一般会寻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建议,从而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除明显、重大错误外,二审法院一般都会维持原判。由于案件的发改率、再审改判率等是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处于绩效考核的考虑,许多法院都会对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特别谨慎,会研究采取对绩效考核影响最小的方式解决错案问题,如调解、赔偿、司法救助等方式,有的甚至百般托词不予立案。
(四)没有建立独立的纠错机构
与一些国家设立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的制度不同,我国对错案的纠错主体只有两类: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 这两类主体,一个是刑事诉讼案件的公诉方,一个是最终作出裁判者,没有一个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这无异于自己做自己的裁判,一方面他们很难发现自身的错误,另一方面,即使发现了错误,处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因素考虑,自查纠错也很困难。因此,伸冤人递交的申诉材料不像民事案件的诉状一样,司法机关收到以后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
三、完善案件审判管理的对策建议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不留余地”判决,不因“限时破案”违法裁判,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针对性规定引起了业界高度关注。但是,如何从保护法官的角度防止办错案,就是审判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了。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管理内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一是流程说,即主要对案件从立案、排期、送达、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管理。这种学说是制度设立之初出现的,是审判管理中最基础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二是模式管理说。即由不同数量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对庭前准备、庭审等实行分工负责,构成相对固定的审判模式进行审判管理。此种学说的局限性在于,审判组织比较分散,虽然有明确的分工,但难以互相监督,跟踪管理也难落实,容易造成各行其是的散乱局面,而且这种模式也只是反映庭审和庭前准备内容,对于环节众多、内容复杂的审判工作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三是质效说,该学说主张将法官审判案件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对法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管理。质效说对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大有裨益,因此,成为目前各级法院普遍采纳的一种学说。但是该种学说忽视了对审判程序、审判行为的监督管理,且操作不善容易导致管理走入误区,变成仅对管理数据、管理指标的生硬考核,而使审判管理失去意义,甚至诱发不正确的政绩观。四是技术说,即广泛应用网络技术,将审判管理指标变成管理软件,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进行智能化管理。该种管理方式虽然比较先进和客观,但是也因管理内容的标准太程式化,忽视了审判管理的个性特征,而缺乏灵活性,难以达到管理的预期效果。五是需求说,即建立满足群众诉讼需求和审判管理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体制。 该种学说只是单纯从为群众服务的角度出发进行管理,一味迎合群众需求而忽视了对审判质量、效率、行为的管理,最终可能会因审判质效低下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以上五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审判管理问题,但是都没有全面系统的反映审判管理内容,因而存在明显缺陷。我们可以从五种学说中吸收其值得借鉴的地方,建立一套完备的系统规范,加强审判管理。
现就完善案件实体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加强法官法律思维养成
实体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是按照遵循构成要件审理和裁判案件,这也是法官建立法律思维的基点问题。应引导法官自觉养成裁判案件按照“八个步骤”的法律思维,即确立正确合理的案由,根据案由建立起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体系,根据构成要件确定查明的事实,根据排除原则确定待证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证据规则将证据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依据构成要件将法律事实串并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整体性事实,依据整体性事实作出裁判。
(二)加强案件质量把关
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各项审判锁定这些基本面,分别以“案由”或“罪名”为出发点,找出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影响基本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围绕相关证据的提出、甄别、使用及裁量的标准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对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裁判结论,庭长、分管院长、审委会要层层把关,当然此处的把关不是仅走程序,而是要真正的评估案件质量及裁判风险。得出裁判结果之后,要引入一般社会公众的评判视角对案件进行演算式的评估,确保案件符合正确的价值取向。建立审判工作分析会制度,全面分析办案质量、数量、效率、效果及相关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探索规律。
(三)完善绩效考评体系
改变单纯依赖数字指标对法院、法官审判工作进行考评的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价机制。将审判的效率、效果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对因政策问题引发的信访案件、非因审判质量问题引发的上诉案件不对下级法院和法官进行否定性评价,使法官能够真正从法律本身出发处理案件。
(四)加强审判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
坚持“管理+科技”的审判管理思路,依托信息技术支撑,开发案件实体裁判管理系统软件,解决好审判管理中的难点、盲点问题,特别是人力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升信息综合处理能力,实现审判管理的有效整合、同步控制、实时监督。
(五)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
客观上讲,上级法院相较于基层法院,在人员的专业素质、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把控能力和处理经验等方面都具有很大优势;基层法院由于长期直接接触群众,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相对较好。因此,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机制,摒弃简单的直接听取、运用上级法院审判意见的传统做法,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优势互补。建立对二审、再审改判发回案件逐案分析制度,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同时发现二审、再审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通过上下互动推动审判工作上水平,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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