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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7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润滇公司)起诉主张,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联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易某润滇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停止米线生产加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但未实施固定商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令连带支付易某润滇公司2万元合理开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易某润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线厂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确定润某公司从米线厂采购米线的统购价格,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再通过润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调价通知等形式,分别固定了米线厂向米线摊位、中间商销售水米线的零售价格、供货价格,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水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以润某公司的名义与中间商达成合作协议、与米线摊位达成供货协议,要求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只能派送或销售协议厂家生产的米线,如违反要求,则须向润某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同时协议厂家将联合对该中间商、米线摊位实施断供。前述购销合同也约定,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线厂除自有业务外不得向润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销售,并要求签订购销合同的米线厂不得接受中间商窜厂采购米线,否则处2∼5万元罚金。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采用签订保证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等措施,并通过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互相督促确保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协议内的米线厂、中间商、零售摊位相互配合、层层巩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且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性地重点排挤、打压易某润滇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易某润滇公司没有提供可证明其损失的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诉垄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诉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对易某润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润某公司赔偿易某润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对润某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本案裁判通过对被诉垄断行为的细致分析,阐明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联合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时所采取的横向、纵向交错的合同措施安排,认定案涉联合抵制交易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米线是深受云南当地人民群众喜爱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本案裁判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规范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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