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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某机械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基本案情】

  漳州某机械公司为台企,其与龙岩某学校连续多年开展校企合作,帮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2021年6月,学生周某在该台企实习时不慎受伤。根据台企、学校及周某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参照正式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基于此,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社局认定周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南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准予周某与台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合计113839.89元。台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工伤认定,分别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芗城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台企提起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系由同一个事实引发,具有关联性,南靖法院、芗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但依三方协议约定,台企按约定参照工伤待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简单地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处理,台企承担的责任将在相当大程度上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校企间多年的“双赢”合作关系也将受到影响。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南靖法院、芗城法院采取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方案,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并通过涉台司法服务一体化平台委托漳州市台胞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南靖、芗城台胞调解员参与调解。经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台企支付周某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万元,另通过南靖县慈善总会支付周某1万元慰问款;周某确认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台企撤回关联的芗城法院行政纠纷起诉。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审理后,南靖法院还向台企和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修改院校合作方案及实习三方协议模板,并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保险,既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又避免日后再陷入类似争议。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6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各地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法院,深入贯彻“司法36条”惠台措施,加大与当地台办、台联、台商协会等的沟通合作,邀请台胞担任特邀调解员或组建调解组织,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颇有实效的涉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本案通过发挥台胞调解组织和台胞调解员的同乡同音优势,合力有效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案件办理发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编辑:运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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