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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5日

  法院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公权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域外一些国家的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制度较有特点,现介绍如下:

  英国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程序最突出的特色就是令状制度。各种不同的令状代表着不同的司法救济形式。要使自身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当事人就必须选择合理的令状申请。根据英国行政法“越权无效”的首要原则,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规定为越权形式,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不同令状制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司法救济:一是申请执行令。执行令是指当公民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侵害其权益而向王座法庭申请的、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其作为义务的命令。一方面,它是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主要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适用此种令状制度;另一方面,它所针对的不作为义务是指特定义务,对不指向特定对象的普遍义务不适用。英国司法权的特点在于灵活性很强,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法官可以从现有的法律中引申出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二是申请强制性禁止令。禁止令是法院用以纠正行政主体的某项不合法行为而发出的命令,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三是申请宣告令。宣告令不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改变,仅仅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宣告令在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案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英国还允许因行政不作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美国最高法院规定了两大阻碍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原则——无审查能力原则和诉讼资格原则,即涉及政治问题原则(法院无权对行政官员运用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政治行为进行干涉)和禁止授权原则(阻止国会通过公民诉讼条款的方式将权限授予私人团体,从而使法院避免介入到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去)。除此之外,法院不仅能够依据法律条文审查行政程序,也能超出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行政程序进行审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有权管辖一切由宪法、法律、条约所引起的争执案件。其中自然包含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法院应当强制行政机关履行非法拒绝的行政行为或不当延误的行政行为。

  日本将行政不作为与明示拒绝完全区分开来。起初,对明示拒绝行为采用与一般行政作为同样处理的撤销之诉进行司法救济。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依法提出申请,经过相当期间而行政机关仍未作任何处分时,得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之不作为违法。”因此,要实现相对人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的目的完全依赖行政主体的自觉性。之后,日本法院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进行纠正的力度开始加大,在2004年修正的《行政案件诉讼法》中,增加了课予义务之诉。目前,对行政不作为主要是通过提起课予义务诉讼予以司法救济。

  德国规定,公民因向行政机关申请为某种行政作为,而行政机关违法拒绝或相当期间后仍未作为,致公民权利受损害,得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作为。若行政机关拒绝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或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未答复属违法,原告权利因此受侵害的,法院可判行政机关有义务作出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判行政机关有义务依照法律给予原告答复处理。

  法国对行政不作为有越权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两种。当公民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一定行为,行政机关应为而逾期不为或径为拒绝,致公民权益损害,可提起越权之诉,诉请行政法院撤销行政不作为。另外,公民还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判决行政主体负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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