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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机制的引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高兴江

  内容摘要 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增多加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轻案快办机制”具备快审快结、审判周期短的特点,在节省人力、时间、警力以及缓解看守所仓容压力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笔者通过实证调查,对“轻案快办机制”的适用原则、范围及其程序设计提出了设想,以期能对“轻案快办机制”的积极推进有所裨益。

  关键词 轻案快办机制 审理程序 试点

  一、绪 论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入罪,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面对基层人民法院日渐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法律框架内,轻罪快审、轻案快办等快速审理机制应运而生。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引导下,部分地区已经在省、市层面法院大力推广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试点改革,并取得不错的成效。该机制的开展大大缩短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在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据统计,实行快速审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高、上诉率低、改判发回率低。

  “轻案快办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的工作

  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整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轻案快办机制”具备快审快结、审判周期短的特点,在节省人力、时间、警力以及缓解看守所仓容压力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无疑是缓解其因当前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而加剧的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严重紧缺现状的一剂良药。

  二、问题源起: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证考察

  1.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多,司法资源紧张

  近年来我市刑事案件数量呈居高不下之势,其中基层法院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仍占较大的比例。以东营区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共审理500余件刑事案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主观恶性较小的盗窃案件,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约占全年办理刑事案件数的70%。上述类型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最终被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占比较大。

  2.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

  笔者通过对我市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调研得知,目前我市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加以区分,二者适用同样的程序,制作同样格式的法律文书,并没有体现出程序上的差异。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相较于普通案件而言没有明显的不同,对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没有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市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出现如下特点: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所占比重大、审理期限相对较长、程序相对复杂。对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严重紧缺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在当前形势下,现有的审判机制已经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轻案快办机制”。

  三、现实动因:适用“轻案快办机制”之不足的反思

  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对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确有重大意义。但是从我市审判现状来看,要切实开展“轻案快办机制”尚存在不少问题。

  (1) 相对复杂的审理程序与相对较短的审理期限之间的矛盾。虽为轻微刑事案件,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与其他案件一样,需要经过立案、案件移交、送达、组织庭审、宣判等程序。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所以案件自立案至开庭审理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甚至超过简易程序要求的期限。同时,由于受证据的认定、

  案件审批制度、法官的自身素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因此案件审理的程序要求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2) 过度关注快速处理轻微案件将难以避免出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挤压其他案件的审理时间,影响其他案件程序顺利进行的现象。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现象严重,且大部分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法官们的审判压力都比较大。若开展“轻案快办机制”,基于审理期限短的限制,法官必定会将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投入轻微案件的审理上,则难以避免地会影响其他案件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

  (3) “严打”思维的长期影响制约执法思想的顺利转型。多年来“从重从快”已成司法机关的惯性思维,过于强调打击力度,忽视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和案件的社会效果

  。个别司法机关受该政策的影响,对于一些由民事纠纷演化而来可以通过调解结案的轻微伤害案件,也像其他案件一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甚至在判决结果上“从重”,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剥夺了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权。该思维若不加以改变,将严重影响“轻案快办机制”的顺利开展。

  (4) “轻案快办机制”的实施需要公检法三机关有效地协调与配合。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的努力,更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有效协调与配合。若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捕、诉、判等环节衔接得不够理想,则会导致诉讼效率不高。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决定性环节不仅在法院,而且在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与配合。若公安机关对“轻案快办机制”足够重视,则可将作撤销处理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将需要移送起诉的案件在证据上加以科学整理;法检两家可联合制定“轻案快办规定”,建立诉审快车道机制。这样会有效减轻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促进“轻案快办机制”在法院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之道:办好“轻案快办机制”之路径探析

  (一) “轻案快办机制”应当把握的原则

  1.依法审理的原则

  虽然“轻案快办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快速审理案件,可以简化部分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是也不能盲目“从快”。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不能省略的程序就不随意省略,不能随意降低证据标准,更不能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与陈述等。

  2.坚持及时性原则

  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案件,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提高案件的流转速度,及时处理完结,最大限度地缩短诉讼周期。

  3.保障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于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案件,虽然要提高办案效率,但是不能因图快而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的权利,更不能为节省办案时间而剥夺诉讼参与人的法定权利。

  (二) 明确“轻案快办机制”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

  1. “轻案快办机制”的适用条件

  “轻案快办机制”虽然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但是一味贪快可能会损害司法公正。因此,对于“轻案快办机制”需要具备的条件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与限制。笔者认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轻案快办机制”的基本要求,可以确定“轻案快办机制”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及免于刑事处罚;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并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且供述稳定,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4) 适用法律无争议。

  2. “轻案快办机制”的适用范围

  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较大比例,但是在办理程序及结果上存在司法投入平均分配的问题,对于轻微案件并没有体现出其相较于其他案件的简易性。以河口区人民法院为例,该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多为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等。此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小,如果一味地按照常规的工作机制来处理,对于案多人少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就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轻案快办机制”的适用范围,结合实际案情在这几类个案中适用该机制:① 交通肇事案件;② 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案件;③ 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④ 情节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⑤ 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⑥ 情节轻微的信用卡诈骗案件;⑦ 其他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3.不适用“轻案快办机制”的案件

  虽然“轻案快办机制”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是不能顾此失彼,为片面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视甚至损害司法公正。

  因此,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均适用“轻案快办机制”。

  笔者认为在“轻案快办机制”的制度设计时,应当明确不适用“轻案快办机制”的案件类型,比如: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适用“轻案快办机制”有异议的;②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该机制有异议的;③ 涉外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④ 有揭发、检举线索需要核实,以及同案犯在逃或者可能有漏罪漏犯情况的;⑤ 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⑥ 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 “轻案快办机制”的程序设计

  1.设置轻微刑事案件的专门办案小组

  如前所述,在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轻案快办机制”可能会出现轻微案件审理时间挤压其他案件审理时间的问题。基于此,法院可以在综合考虑轻微刑事案件占收案比例的前提下,指定理论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承办法官成立专门部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达到快速办案、事半功倍的效果。

  设置轻微刑事案件专门办案小组有利于避免轻微案件与其他案件交叉办理,出现如前所述的挤压其他案件审理时间的情况。在刑庭成立轻微刑事案件专门办案小组的同时,法院内部其他相关部门如立案庭、办公室、法警队等也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从而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在规定审限内审结案件。例如:立案庭开辟专门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立案工作,法警队安排专人专车负责该类案件被告人的提押工作。

  2.明确“轻案快办机制”启动及终止程序

  “轻案快办机制”的启动程序是整个程序的开端,关乎整个程序的良好运作。笔者认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可以安排专人负责,经立案人员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可以在卷宗上加贴“快速办理”标识予以明确,并与《快速审理建议书》一并移送业务庭,在轻微刑事案件处理专门小组审查后将拟决定适用“轻案快办机制”的案件报分管庭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轻案快办机制”。

  虽然适用“轻案快办机制”的案件是经过仔细甄别的特定类型的案件,但是由于案情的千差万别,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出现不宜继续适用该机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终结该程序。为了避免办案机关随意终止该机制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明确该机制的终止事由。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考虑:①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② 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的;③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④ 需要核实未成年及老年人年龄的;⑤ 其他不适宜继续适用快审机制的情况。

  3.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期限

  对工作流程的简化是顺利开展“轻案快办机制”的必然要求。

  (1) 简化送达程序。对于确定适用“轻案快办机制”的案件,可以使用电话通知、邮寄通知等确定对方知悉的方式通知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等,并依法记录在卷。

  (2) 简化庭审程序。首先,对于适用“轻案快办机制”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庭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只就关键证据进行举证,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宣读证据名称。其次,可以试行集中审理的模式,对于同类型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同时开庭审理。在庭审时,除共同犯罪外,按照案件发生的次序进行审理,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可以不带出法庭。

  (3) 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对于适用“轻案快办机制”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适当地简化;对于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只列相关证据名称。

  (4) 简化案件审批,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下放案件审批权,其法律文书可以直接由“轻案快办”专门小组的负责人审批出具,无须层层上报院领导,以提高案件的当庭宣判率。

  4.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案件虽然要求审判机关缩短办案期限,但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即在决定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理案件时应当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对于犯罪嫌疑人对适用该机制有异议的,要立即终止适用,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5.加强监管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轻案快办机制”在办案期限缩短的情况下,要求办案人员仍应按照规定审限完成案件审理,仍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这无疑是对承办人业务能力的更大考验。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同时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和个人真正做到快审快结。

  6.加强三机关协作与配合,确保诉讼环节的有效衔接

  为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顺利进行,既要求法院承办部门的依法快速办理,也需要加强法院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与配合。可建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专门办理该类案件的机构,形成对口衔接,建立“轻案快办”的“绿色通道”。

  五、结 语

  “轻案快办机制”要求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缩短诉讼周期。这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能够有效地缓解其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刑事诉讼能迅速进行,尤其是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则可以大大缩短审前羁押时间,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在我市积极探索建立“轻案快办机制”,对于减少诉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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