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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09日   作者:岳玉成

  近年来,随着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及后续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东营中院在实践中积极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使其在救济权利、化解矛盾、减少信访等方面显现出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有力保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质效。在即将迎来“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验收之际,东营中院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为切入点,结合指标体系节点,对2015—2017年执行裁决案件的受理及审查情况进行调研,旨在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分析研讨实现对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乃至错误执行的纠偏。目前,随着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执行异议的类型日趋多样,为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以更好地办理该类案件,现对这三年来受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收案情况

  1.收案数量

  经统计,2015—2017年东营中院共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225件,其中执行异议案件183件,执行复议案件42件。相较2015年,2017年的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分别增长了约275%和625% 。

  2.当事人构成

  (1) 执行异议案件的当事人数量如表1所示。

  (2) 执行复议案件的当事人数量如表2所示。

  从以上两表可知,执行异议案件中,案外人异议案件占比较大,2015—2017年分别约占执行异议案件的78.6%,70.0%和73.3%。执行复议案件中,被执行人提起异议的比例相对较大。

  3.请求的事项

  (1) 2015—2017年,执行异议案件请求类型的数量和占比如图2 ~ 图4所示。2015—2017年,中院执行异议案件(扣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82件,要求停止拍卖财产的39件,要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40件,对限期腾退房屋不服的12件,其他诸如认为迟延利息及执行过付数额计算错误或对终结执行不服提异议的10件。

  2015—2017年,中院执行异议案件(扣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82件,要求停止拍卖财产的39件,要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40件,对限期腾退房屋不服的12件,其他诸如认为迟延利息及执行过付数额计算错误或对终结执行不服提出异议的10件。

  (2) 2015—2017年执行复议至中院的案件中各项请求的数量如图5所示,其中,认为查封、冻结程序不当的26件,认为拍卖程序违法的3件,认为执行数额计算错误的5件,对变更追加当事人不服的1件,因其他事项的7件。

  4.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

  如表3所示,2015—2017年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案件数分别为18件、41件和96件,分别约占当年所有异议案件数的75%,95%和97%。其中,处分完毕后提出异议的案件数量占执行实施中提出异议的案件总数量的比例分别为50.0%,41.5%和17.7%。

  (二) 审查裁决情况

  1.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裁决情况

  如表4所示,2015—2017年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中,经过审查驳回异议请求的有133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2.7%;裁定撤销执行裁定的有12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6%;裁定中止执行的有23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6%;撤回申请的有10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5%。

  2.执行复议案件审查裁决情况

  从中院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情况看,裁定驳回复议的有33件,撤销一审法院异议裁定改判的2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查的6件,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1件。具体情况如表5所示。

  3.救济途径使用情况

  如表6所示,2015—2017年针对行为异议裁定提起复议案件分别约占所有行为异议案件的66.7%,60.0%和53.6%;针对案外人异议裁定提起诉讼案件分别约占案外人异议案件的27.3%,57.1%和68.8%。

  4.省法院复议审查情况

  从东营中院审结的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复议的情况看,共提出复议案件28件,其中省法院驳回复议的25件,占所有复议案件的89.3%,改裁的1件,发回重新审查的2件。具体情况如表7所示。

  二、 主要特点

  通过以上对东营中院2015—2017年受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从收案数量看,案件呈几何倍数增长。笔者认为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执行异议、复议制度逐渐被社会各界熟悉和认可。随着异议、复议配套制度的完善,该制度发挥的积极作用逐渐显现,当事人更加信赖该项制度,程序内救济进入良性发展模式。二是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增多。律师的介入使异议、复议制度的运行更加专业和规范,也使通过该制度切实纠正错误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增多。三是当事人和案外人法律意识提升,利用法律武器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近几年,当事人通过法律积极寻求权利保护的态度更加积极,手段也更加文明,相较以往使用信访、缠访等的程序外非法救济,适用异议、复议制度更凸显了当事人的守法文明意识。四是案件执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完善甚至错误执行的问题。不可否认,随着案件数的大幅提升,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乱执行、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的现象。五是存在部分当事人或案外人缺乏诚信意识,钻法律空子,为拖延执行而恶意提出异议、复议的现象。

  (二) 案外人异议占比较大,请求事项的类型日趋复杂

  第一,从所受理的案件看,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增长较快,且出现一起执行实施案件引发多起异议案件的情况。例如,在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有10个案外人针对不同的标的提出异议;在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有43名案外人就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而提出案外人异议。第二,要求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仍然是异议、复议案件的主要对象,此外因追加被执行人、超标的查封、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执行费负担等提出异议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数量,近两年还出现了因租赁权保护、以物抵债裁定、查封顺序等问题提出异议的案件。案件异议请求事项日趋复杂多样,甄别审查难度逐渐增大。

  (三) 财产处分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后提起异议的比例较大

  考察当事人提起异议的时间发现,仍然有大量案件是在财产已经进入实际处分阶段才开始寻求权利保护的。相较2015年,2017年的程序终结后才提起异议的案件数比例稍有下降,但在采取强制措施初期即提起异议的案件比例仍然只有32.5%。之所以在财产处分完毕或程序终结才提起异议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了解,许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的送达或公告不知情,导致在实际拍卖财产甚至交付财产时才能进行权利救济;二是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对法院的执行裁定置若罔闻,直至财产进行处分及实际交付阶段才不得不被动寻求法律保护;三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通过上访等非正当程序反映情况无果的情况下,才申请执行异议,但此时执行程序却已终结。

  (四) 执行异议申请人胜诉率相对较低

  从裁决的结果看,驳回异议申请和撤回异议申请的案件占全部异议案件的80.3%。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或案外人有维权意识,但缺乏证据意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大量案件的异议人仅向法院提交一份异议申请书,其异议请求的法律和事实都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撑。二是存在部分异议人明知自己无理,仍然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执行的情况,尤其是近几年,这种通过异议程序拖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情况也日渐复杂化。三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搅局,企图逃避对财产的执行。

  (五) 提起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较大

  执行异议审查完毕后,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案外人希望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经过实体审理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希望通过执行许可之诉继续对争议财产进行执行。二是有的被执行人利用复议程序故意拖延执行。三是提出复议的成本较低,几乎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

  (六) 基层法院异议案件审查质效逐年提高

  从中院复议案件的审查情况看,中院改判及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的案件占比由2015年的75%降至2017年的6%,基层法院异议案件的审查质效有了显著提高。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在家庭结构、家庭生活、家庭财产等方面,与传统的家庭模式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其中,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性越发明显,离婚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笔者对垦利区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以期发现司法规律,寻找相应对策,为社会和谐稳定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 垦利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图1为垦利区法院2005—2007年与2015—2017年两个时间段内受理的离婚案件的数量。2005—2007年共受理离婚案件498件;10年后的2015—2017年共受理离婚案件793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近60%。

  2.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数增多

  从图2可以看出,2015—2017年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且远高于男性提出的案件数量。

  3.调解离婚成为离婚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

  如图3所示,2015—2017年,通过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分别为96件、76件、70件,共242件;通过判决结案的离婚案件分别为21件、30件、34件,共85件。调解离婚率约74%,可见调解已成为离婚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

  4.需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如图4所示,2015—2017年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人数逐渐增多,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一方长期在外打工,流动性大,长期不与家人联系而致对方提出离婚;二是女方系偏远地区人,经人介绍远嫁本地,收取男方彩礼后外出不归而导致男方起诉离婚案件不断增多。

  5.离婚案件当事人以年轻人居多

  如图5所示,在最近三年的离婚案件里,离婚数量最多的年龄段是20 ~ 30岁,紧跟其后的是31 ~ 40岁、41 ~ 50岁,50岁以上提起离婚诉讼的极少。

  6.生育一个子女夫妻提起离婚诉讼的居多

  从图6可以看出,离婚案件中,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离婚的案件居多;其次是尚未生育子女即提出离婚的案件数;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提出离婚的案件较少。

  7.城区及发达乡镇居民的离婚人数显著高于其他乡镇

  从图7可以看出,居住在垦利城区、经济条件较为发达的胜坨镇以及周边乡镇的离婚率明显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其他乡镇。

  8.财产分割方面以房产、车辆居首

  从图8可以看出,房产和车辆已经成为离婚时需要依法分割的主要家庭财产,其他需要分割的财产则相对较少。

  二、 离婚案件增多及相关特点的原因分析

  离婚案件的不断增长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例如,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人们世界观、价值观、婚恋观发生变化,进而引发婚姻危机;也有因家庭成长环境造成的性格问题、独生子女的唯我独尊意识等因素,使得夫妻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而导致的婚姻失和,等等。总之,原因很多,也比较复杂。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案件的增多与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男女平等意识的普及,女性家庭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直接的关系。以前,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思想观念较为传统,经济上大多依附于男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就算对婚姻存有不满,也会因为自身的生存问题、孩子的成长问题或者其他原因继续凑合维持下去,而不敢或不愿主动提出离婚。现在,女性经济越来越独立,家庭地位也相应提高,面对不幸福、不和谐的婚姻,她们开始敢于说不。

  (2) 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增多,与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开放有很大关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趋于冷静和理智,能够以平和的心态对待离婚,好聚好散成为越来越多离婚当事人的共识。况且,在离婚诉讼之前,夫妻双方往往已经历了猜忌、吵打、冷战、分居的过程,彼此已经对对方失去了信心,只想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大多能在是否同意离婚、孩子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方面达成共识,离婚后不是亲人则成仇人的状况越来越少。

  (3) 公告离婚案件的增多,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人因长期在外打工,漂泊不定,家庭观念淡薄,长期不与家人联系而致对方提出离婚;有些女方为偏远地区人士,经人介绍远嫁本地,存在骗婚嫌疑,收取男方彩礼后离家出走而导致男方起诉离婚;还有当事人一方欠下巨额债务而外出躲债,或者涉嫌参与非法组织等,不敢在原籍居住从而下落不明的情况。

  (4) 婚姻关系的“中年危机”变成“青年危机”,与当今社会压力的增大不无关系。20 ~ 30岁年龄的人正处于青年阶段,面临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大,婚姻正处于磨合期,不仅要生育子女和赡养老人,很多人还要偿还房贷、车贷。这个年龄段的夫妻都是“80后” “90后”,从小受到原生家庭的溺爱,没有经受过生活的磨炼,年轻气盛,缺乏忍耐力和生活经验,稍有不顺就会发生争执,不能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如有不理性的父母经常插手小夫妻的生活琐事,则更容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同时,年轻夫妻相比于上辈人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和婚姻质量,处理事情意见不一致时双方都不愿意妥协,以致冲动型离婚的不在少数。还有一些年轻夫妻的婚姻属于婚前交往时间过短、缺乏感情基础的“闪婚闪离”。

  (5) 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离婚当事人较多,其原因可以从日常的生活经验中分析得知。新婚夫妻由无忧无虑的二人世界步入柴米油盐的琐碎生活,而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由于抚养教育的经验不足而争执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而生育二个孩子以上的家庭,相对来说,夫妻已经过较长时间的磨合,逐渐相互适应对方,能够彼此理解和忍耐,另外孩子的增多也更能激发起夫妻二人作为父母的责任感,所以离婚的相对较少。

  (6) 离婚当事人居住地集中于城镇的较多,应当从城乡差距方面找原因,主要体现在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城里人在物质生活相对富足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当夫妻感情破裂后,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的婚姻进行重新选择。而农村经济大多相对落后,夫妻之间即使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也不断加深,但基于传统观念和顾忌名声,宁愿忍气吞声,期待对方有所改变,也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7) 房产和车辆在当事人争议财产中居于首位,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不断增加,房产和车辆成为家庭的主要财产,而其他财产由于价值较低,离婚的双方都不会太计较,容易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房产与车辆相对价值较高,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往往较大,从而需要法院依法处理。

  三、 建议与对策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和睦才能社会安定,家庭幸福才会社会祥和。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要求,引导当事人和平解决婚姻矛盾,努力化解家庭纠纷。建议重点从以下几点着手:

  (1) 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法制宣传。要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增强家庭责任感。不能将法制宣传停留在发发传单、读读条文、拉拉横幅上,而要真正做到让群众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为他们解答法律疑问、讲解法律程序、提供司法建议,帮助他们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贯彻调解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始终,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把修复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放在首要位置,在了解其冲突和矛盾所在后对症下药,耐心细致地展开调解工作,帮助双方化解矛盾、消除误会,给冲动型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时间。而对于调解无效的婚姻,则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敏感问题,尽量减少因为离婚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3) 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大力发展当地工农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减少因本地劳动力大量输出而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目的无非是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大力发展本地企业和种植养殖业,活跃本地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改善农村生存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渠道,使更多的劳动力可以就地消化,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4) 设置婚姻冷静期,给双方足够的冷静期间。在首次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法院秉持“劝和不劝离”原则,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避免冲动离婚后追悔莫及,给双方一次和好如初的机会,劝导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护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

  (5) 设置专业化家事审判队伍,提高家事审判水平。以垦利区法院为例,该院积极学习先进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方式方法,打破原有的对抗式、抗辩式审理方式,全面改进家事审判方式,明确职责,抓住关键,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打破就案办案的职能局限,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和专用制度,加强审判组织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维护全区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6) 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借家事审判改革的春风,与妇联、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全方位、多角度、专业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离婚案件的女性当事人经常进行回访、开展跟踪服务。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处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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