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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价值选择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盖敏敏,利津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旁听,让我重新审视自己选择的审判事业,第一次思考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面对案件应该做出怎样的价值选择。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大致记得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和朋友去另一朋友家玩,吃饭的时候喝了酒,在回家途中,因为酒后发困,其所驾驶车辆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轿车相撞,导致朋友当场死亡,相撞轿车上的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腿部也受伤。事发之后,被告人因为恐惧没有报警,也没有打急救电话,很快逃离了现场,去外地医院救治,直到事发多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结束之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脑海不断浮现出被告人满脸的后悔愧疚,耳畔始终回荡着被告人那句“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

  与被告人这样近距离的接触,让我真切的体会到那时那境那心情,更对被告人和受害人现实的处境心生怜悯。时至今日,灾难已经发生,相信每个人心中更多的是对四个家庭悲惨遭遇的同情。我们可以指责或者重判,但是再重的刑罚也换不回四个家庭曾经的幸福美满,况且被告人确实也只是过失犯罪,犯罪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案子仍要判,但是怎样判更合理合法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不知道最后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刑罚的制裁肯定是免不了的。但是我更多思考的是法官在作出判决结果时所持的态度。于法律框架之内慈悲为怀宽容以待还是残酷冷对严肃处理?这是法官的价值选择。

  我始终无法释怀剥夺一个自然人政治权利、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的裁决,想想未来要从事的审判事业,增加了几分敬畏。如果被告人是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受贿犯、贪污犯,也许我们会认为他们罪有应得,将他们绳之以法是公道所在。但是,面对着血淋淋的交通肇事案件、恩怨情仇的故意伤害案件、不慎失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每当看着被告人忏悔内疚的面容时,相信每一名人民法官在内心深处都曾经有过一丝或多或少的同情与怜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始终相信人性本善,或许多一点沟通、谅解,少一些责备、谩骂,双方会冰释前嫌,矛盾会烟消云散。

  人民法官的职责是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公正司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要树立群众路线,贯彻群众观点,重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心系百姓诉求,在审判案件时统筹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同时又要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做出正确、合理的裁判。但是,如何游刃于法理和情理之中,做到折中、权衡、不偏颇却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对于每一名法官而言,简单、麻木的适用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把抽象的事实判断变成为丰富的价值判断,严格适用法律又不失慈悲情怀。法律惩恶,更要扬善。从法律制定的初衷来看,惩恶不是目的,扬善才是真谛,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才是目的。人民法官只有跳出僵硬的法律条文,洞悉法律背后的精神和思想,常怀慈悲仁爱之心,才能在法律框架之内,正确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案件,真正避免教条主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法律是威严的,但是富有慈悲情怀,懂得民间疾苦,心系百姓诉求的法官来操作,一定会富有人情味,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选择,或慈悲或残酷,只是一种态度而已,但是对于法官而言处理案件所秉持的价值判断直接影响着所判案件的效果。作为人民法官,我们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应当处于绝对中立地位,不能因为对当事人心生怜悯就偏向一方,错误的适用法律,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寻求一种最好的矛盾化解机制,以期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我们可以选择用一颗宽容慈善之心去面对当事人,让当事人在冰冷的法条和残酷的刑罚之外感受到属于法律人的温情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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