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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的分析报告

——以东营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为样本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武云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 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多元化探索具有开创性价值,但在对该制度充分肯定和褒奖的前提下,也应重视试点运行期间出现的被告人滥用上诉权,被告人量刑从宽幅度激励不足以及行使辩护权存在弱化、移交执行困难等各种问题。问题的出现既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有理解适用不准确的原因。为确保该制度在适用中不偏离方向,应坚持被告人自愿、定罪证明标准不变、公检法职能不错位、被告人诉讼权利全面保障的原则,同时理性看待试点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之路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存在问题  理解适用   基本原则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8年12月份以来,东营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截至2019年9月12日,共计受理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76件,结案72件(其中危险驾驶罪64件、交通肇事罪2件、故意伤害罪2件、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容留卖淫罪1件,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骗取贷款1件),占该期间刑事案件结案数的75.79%,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67件,未采纳5件(包含危险驾驶3件、交通肇事1件、容留卖淫1件),采纳率93.06%。服判息诉70件,2件危险驾驶案件因执行问题采取技术性上诉后撤回上诉,服判息诉率97.22%。

  二、案件特点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从案件类型看,主要为危险驾驶案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收案数的84.21,其次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盗窃,分别占比2.63%。

  二是从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大部分较为适当,采纳率较高。但也有小部分的案件,在刑期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方面,量刑建议不尽合理,经与公诉机关沟通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三是从量刑建议的方式看,受理的76件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75件,占比98.68%,幅度刑建议1件,占比1.32%。

  四是从案件效果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仅有个别案件为拖延执行,采取技术性上诉的方式。

  五是从办案效率看,开发区法院2019年新受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办案天数14天,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办案天数52天。

  三、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与发展完善,除了需要固定、推广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更重要的是分析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消除制约程序运行的障碍因素。

  (一)从宽尺度方面

  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从宽,但具体如何从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幅度是否能够突破量刑规范化文件规定,认罚能否作为独立的从轻处罚情节,一些常见犯罪的量刑如何把握,法检两家对量刑标准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都已经成为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有的法院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进行考虑,有的法院将认罪和认罚分别计算量刑从宽幅度,且从宽比例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导致同种案件在同一地区量刑失衡,被告人由此可能产生攀比心理。目前没有阶段性、可操作性的量刑减让规定,制约了制度价值的引导作用和功能发挥。

  (二)量刑建议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审理程序中需要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对于量刑建议畸重的情形,调整量刑建议有利于被告人,经沟通后较易操作;对于极个别案件量刑建议畸轻的情形,以及在是否适用缓刑问题上,调整量刑建议难度较大,往往需要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二是确定刑或幅度刑的量刑方式各有利弊。检察机关按照其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精准量刑”的要求,主要采用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方式,部分案件存在量刑建议不当的情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过程增加了案件审理周期,有的辩护人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与法院的裁判权相冲突;另一方面,幅度较大的量刑建议,也存在被告人对量刑预期较高,法院量刑达不到其心理预期,容易引发上诉的情形。

  (三)证据标准问题

  从审判环节来说,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仍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检察机关提起攻速的大部分的案件,证据较为充分,但也有部分案件存在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链条不够完整,以及存在重定罪证据收集、轻量刑证据收集的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影响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周期。

  (四)技术性上诉问题

  根据刑诉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正基于此,某些被告人为了规避在监狱服刑,在一审判决后采取上诉的方式来故意拖延诉讼的终结时间,以使得人民法院在作出二审判决时,其剩余的服刑期限在三个月以内,从而可以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不必被送往监狱服刑。这种“上诉”作为一种“技术性措施”。即“技术性上诉”。如果被告人被判处三个月以上的执行刑,且通过上诉可能导致二审判决时剩余执行刑期在三个月内,其可能会选择“技术性上诉”来拖延时间,以求在“上诉不加刑”原则庇护下,等到二审判决后在看守所服刑。实践中,被告人基于功利主义考量,既想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刑罚从宽的“福利”,又想享受不到监狱服刑的“红利”,进而达到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五)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方面

  自工作开展以来,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一直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制约因素,一是对社会调查必要性的审查、社会调查委托机关确定、调查评估时限及报告书的回馈等问题认识不统一,案件审理过程耗费的时间较长,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设置理念相冲突;二是判后社区矫正交付困难,特别是户籍地或居住地在异地的罪犯,存在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判后移交执行困难。虽然这并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独有的问题,但由于制度适用导致非监禁刑数量增加,需矫正人员大幅度上升,矛盾日益凸显。

  (六)值班律师制度方面

  第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对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到底是何种定位,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当前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值班”的意思是随时等候办案机关通知而介入诉讼之中,一旦介入诉讼后,其法律地位或诉讼地位就是“辩护人”。有的认为,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不是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直接导致对值班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争议。第二,值班律师的权利不清。关于值班律师享有的权利,尤其是值班律师是否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实践中认识、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两高三部《办法》等文件并没有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从而不能给值班律师提供到看守所会见所用的“法律援助公函”,造成值班律师无法进入看守所,值班律师只能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有的法院则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允许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征求意见。对阅卷权争议更大,一种观点认为,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只是提供低限度的服务,不享有阅卷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其就无法了解案件情况及证据的具体情况,无法真正的帮助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见证具结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而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

  三、意见和建议

  (一)细化认罪认罚量刑标准

  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相较于类案中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其量刑从宽的幅度应如何掌握,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等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其量刑的标准如何适用,实践中不无疑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法律所确立并实施,然而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未相应作出修改,导致实践中量刑建议的提出与采纳缺失规范性的文件指引。为此,建议上级法院能够对认罪认罚的量刑尺度和标准作进一步的细化,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平衡、精准量刑

  虽然地区间类案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一直存在,但实现同一法院内部量刑平衡的努力一直未曾停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的求刑权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就要求其量刑建议也应当努力实现平衡、精准。精准量刑不代表其量刑建议一定是确定刑,而是综合考虑个案的量刑情节,提出合法、合理、适当的量刑建议。鉴于确定刑与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各有利弊,建议检察机关根据个案情况选择采用量刑建议的方式,而不是一味地采用确定刑的方式。

  (三)社会调查前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判实践中,对可能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需对被告人委托社会调查评估的案件,评估时间长、回复慢,成为制约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制约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适用的一大瓶颈。为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有效运行,建议将社会调查前置到诉前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进行,提起公诉时一并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基于各地操作不尽同一以及各部门存在推诿的现状,建议上级公检法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将其作为一项制度进行规范和统一,这样一方面为检察机关对是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提供参考,提高其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同时,社会调查前置,也能够使司法行政机关有更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评估,保障了调查报告的质量,被告人也能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融入社会。

  (四)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定位

  两高三部2017 年8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由此可见,相关文件已经明确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辩护人,值班律师制度不同于辩护制度,是法律援助的新类型。建议明确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二项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提供这些法律帮助的前提。对阅卷权,在不阅卷的情况下很难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不利于帮助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进行量刑协商,见证具结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赋予其阅卷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更有利于确保被告人知悉认罪认罚的性质与法律后果,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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