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法官裁量权在履行合同僵局中的运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扈亭河,垦利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要点提示】

  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致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之中。对于此类纠纷,一味寻求法律明文规定,则有可能因机械司法难免顾此失彼,引发次生诉讼案件的出现,无法达到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目的。法官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适用民法公平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予以妥当处理履行合同陷入僵局的案件,实现彻底解决纠纷、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案情】

  2017年9月16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将其正在装修中的楼房出售给乙方,面积186平方米,总价款135万元。约定房屋装修未完成部分包括衣橱两个、马桶、花洒、门口铺砖等继续由甲方负责;乙方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给甲方购房款76万元;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房屋网签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网签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购房款39万元;其余房款20万元于甲方装修完毕并经乙方对房屋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房款76万元,并在甲方将房屋网签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后及时将39万元房款支付给甲方。剩余房款一直未予支付。甲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房款20万元。乙方抗辩称,甲方一直未将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支付。甲方声称,其已经将衣橱、马桶、花洒等装修物品搬运到门口,安排装修工去安装时,乙方不让进门。乙方抗辩称,甲方购买的上述物品质次价低,达不到乙方的要求。

  【审判】

  垦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购房款20万元,双方对于装修质量、标准、规格等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验收合格属于主观意志范畴,对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再让甲方装修完毕涉案楼房,可能难以达到乙方的要求,验收合格之日会变得遥遥无期。甲方未履行完毕衣橱门的安装、大门后门维修、灯开关的安装等等,在装修质量、验收合格等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再责令甲方履行装修义务,乙方验收,难以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对于装修出现的问题,可寻求另外一种途径即扣除一部分装修费用、购房者自行装修完毕的办法予以解决,以真正使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化解。酌情扣除12000元装修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88000元。

  宣判后,乙方不服,提起上诉。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均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在签订上述合同时,甲方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尚未完成,由于每个人对事物的欣赏水平不同,反映在房屋装饰装修上,对所需材料质量、设计风格、施工质量等要求也不相同,这也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装修质量、标准、规格等没有明确约定,致使双方对涉案房屋装修验收合格的认识不一致,且更多属于主观认识范畴,所以再让甲方对涉案楼房装修完毕,可能难以达到乙方的要求,验收合格之日会变得遥遥无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故一审判决符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驳回诉讼请求。甲方应当先行将房屋装修完毕,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才能要求甲方支付剩余房款。在甲方未按协议履行时,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拒绝甲方的付款要求。

  第二种意见,支持甲方诉讼请求。理由是,余款的支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方积极行动,按照合同约定购买了相关装修物品前去装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乙方不让甲方入室安装,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乙方应支付剩余房款20万元,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扣除一部分款项作为装修费将其余房款支付给甲方。理由是该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陷入僵局,机械地运用惯常思维,适用法律规定,对双方利益的保护都难免顾此失彼。法官应运用自由裁量权,遵从公平正义原则,作出适当处理。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本案第一种意见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驳回甲方诉讼请求。甲方需要完成房屋装修,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才能向乙方主张剩余房款。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装修物品的品牌、尺寸、规格、款式等。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亦无法得出结论。且验收合格本身就属于主观意志范畴,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各花入各眼。由于每个人对事物的欣赏水平不同,反映在房屋装饰装修上,对所需材料质量、设计风格、施工质量等要求也不相同,这也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可以说,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驳回甲方诉讼请求,让甲方继续完成房屋的装修,难以达到乙方要求,乙方也不再信任甲方进行装修,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之中。对于甲方来说,卖房收款是其主要权利。对于乙方来说,购买房屋安居乐业,而装修未完成,入住遥遥无期。责令甲方继续装修,将会使心存怨恨的双方矛盾愈积愈多,合同的履行将走入一条死胡同。这种裁判方式是机械司法的体现,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只会使陷入僵局的合同履行打上死结。

  第二种意见考虑到了甲方为了装修采取的积极作为,但对乙方的行为性质进行错误解读,导致裁判结果偏离正义的轨道。支持了甲方的诉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则乙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维护。乙方并非故意阻止附加的条件成就,其自从签订合同到本案诉讼间隔一年多,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也想尽快了结纠纷,入住房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的前提是阻止条件成就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实乙方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所以第二种意见的处理欠妥当,法律依据不足。

  本案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到前两种意见的不足之处,糅合了两种观点,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差距,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生存的空间和时机。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使法律具有了张力,使法律适用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和调适性。本案中,如果机械地适用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不能彻底解决甲乙之间的纷争。责令甲方再去装修房屋,已经无法使乙方达到满意,验收合格的概率比较低,支付剩余房款20万元的条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无法成就。可以预见,一段时间之内甲方无法实现追索房屋尾款的请求,乙方也很难实现入住房屋的愿望,双方履行合同僵持不下。如果适用民法总则关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规定,则漠视了乙方的正当权益,与当初双方签订合同由甲方装修、乙方在房款中增加一部分费用的合同意思表示相背离。所以,在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双方权益的方案成为最佳选择。即将甲方应当完成的装修部分作价后在剩余房款中予以扣除,其余房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随心所欲、恣意妄为、信马由缰,而是必须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遵循立法的价值取向,考量正当性与合理性,所带来的效果应当是在当事人、社会民众看来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裁判。本案中,法官曾对双方多次做调解工作,但各执一词,意见分歧较大。法官询问双方关于装修未完成部分的费用数额,甲方认为6000元,乙方陈述至少20000元。虽然调解意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对法官来说要想作出一份胜败皆服、公平合理的判决,双方的调解意见可作为参考。法官结合装修房屋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装修物品、人工费用、搬运开支等进行匡算,结合双方意见,酌情决定12000元作为装修费,余款188000元十日内支付。庭审中,法官也曾引导双方对装修费用进行鉴定,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即使鉴定,费时费力,对双方不但是诉累,而且支付鉴定费也是一笔开支。且该案双方未约定装修的品牌、装修的标准等,即使鉴定可能也难以作出有效的评估结果。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