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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转刑”案件的统计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薄其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延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法官助理

  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刑事案件,有的甚至引发严重刑事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安定。本文对全市法院2017年以来审结的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对案件特点、产生原因作了分析,针对预防和处理民转刑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民转刑”案件的基本情况

  1.总体情况。经过汇总全市数据,2017年1月至2020年10月20日,东营两级法院共审结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209件,约占同期刑事一审案件的3%。

  2.刑事案件类型。从犯罪类型看,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放火、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共计四大类十一个罪名。以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为主,共150件占78.9%,其中,故意伤害占全部案件的55%,非法拘禁占16%,故意杀人占7%。其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共44件占23.2%,包括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再次为侵犯财产犯罪,共11件占4.8%,包括故意毁坏财物和敲诈勒索。最后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件占2.1%,均为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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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事纠纷类型。从民转刑案件的诱发因素看,既有传统的婚姻家庭矛盾,也有经济交往中的利益冲突,还有生活中产生的摩擦。居第一位的是经济、债务纠纷,73件占35%,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为主;婚恋、家庭纠纷居第二位,41件占20%,主要是故意伤害、杀人、非法拘禁,乃至放火;邻里、宅基地、土地、浇地纠纷等14件,占7%;轻微交通刮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9件占4%;索要工资、劳务费等4件,占2%;因买卖售后、车辆修理、酒后口角、工作矛盾等琐事纠纷68件,占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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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犯罪主体。民转刑案件的被告人大多为农民、进城务工或无业人员,占比超过七成;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约3/4为小学、初中学历甚至文盲,法制观念淡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遇事易冲动、耍横,纠集朋友,甚至是爱招惹是非,极易引发双方受伤,乃至触犯刑法。

  5.作案动机、犯罪手段和后果。民转刑案件多半具有偶发性,大多是因为被告人一时情绪失控而行事。从作案动机看,多为逞强、耍横、报复、泄愤,一旦实施犯罪往往不计后果。案件集中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近年来也出现扩张趋势,出现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放火甚至妨害公务等犯罪类型。这些类型的犯罪往往带来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部分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逾一成涉及命案,社会影响恶劣。

  6.案件处理难易程度分化。民转刑案件的大多数被告人到案后,往往能够冷静下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弥补,认真悔罪,一半以上存在自首情节,2019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大多认罪认罚,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案件双方矛盾有所缓解。但也有少数被告人,由于矛盾尖锐,积怨较深,不肯悔过,往往激起被害人的对立情绪,或者是被害人得理不饶人,甚至胡搅蛮缠,双方矛盾得不到缓和,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二、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矛盾双方法律观念淡薄。近年来学校、机关、企业等普法教育开展较好,但对农民、务工人员、无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相对滞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观念淡薄,认识问题缺乏理性,处理问题容易冲动,对于法律一知半解,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矛盾纠纷释放途径缺失。许多邻里矛盾或者家庭矛盾,通过司法部门处理后没有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双方内心需求,或者虽经判决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执行到位,矛盾双方遇到问题不再通过诉讼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当其利益受损或自认为利益受损,而又找不到合法正当的诉求渠道时,容易通过不当方式来发泄自身不满。加之经济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的缺位和不完善,一些人出现纠纷后不是找有关部门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借助黑恶势力自行解决。

  3.基层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部分缺位。当前人员流动性强,基层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不够。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力量薄弱,有限的调解人员还大多身兼多职,对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无暇故及。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的缺失,也无法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与激情。有的基层组织对辖区内的各种小矛盾、小纠纷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愿管、不敢管,处理不及时,导致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最终形成恶性刑事案件。

  4.对轻微违法震慑力不足。当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闲散失业人员大量存在,同时劳释人员增多,一些人在利益驱动下纠集结伙,在社会矛盾中充当打手,在经济纠纷中崇尚暴力,而对这些轻微违法的震慑不足,造成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各部门大多建立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但实践中缺乏应急演练,操作细节不畅,纠纷排查不完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因信息沟通渠道等原因不能及时有效地赶到现场处理矛盾纠纷,致使小矛盾酿成大事故。

  三、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道德和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普法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融入到整个公民道德教育中,创新教育方式,抓细节抓具体,持之以恒地弘扬正能量,增强团结互助、互谅互让意识。针对不同层次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民众的遵纪守法自觉性,提高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普法思路、改进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演出等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增强宣传效果。人民法院应通过采取办普法讲习班、现场开庭等形式,以案说法,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2.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建立畅通的、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沟通渠道,为底层群体实现权利提供保障,有效缓释和消解社会张力,避免矛盾激化。政府通过积极培育引导,建立社会中介组织或社团组织,推广建立邻里中心、民众联络所、幸福驿站等基层服务管理新平台等经验做法,引导群众正确表达利益诉求。人民法院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同时做好判后答疑,加强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引导人民群众信任法院、信任司法部门,有民事纠纷能够诉诸法院,而不是选择走上犯罪道路。

  3.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调整充实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人员,成立强有力的专门调解机构,招募法律素质高、调解能力强的人充实到基层司法组织中。发挥基层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村民、居民间发生纠纷、矛盾时及早进行调处,做到随时发现民间矛盾等小火苗、随时掐灭,使纠纷、矛盾得到及时解决,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提高基层工作信息化水平,使基层工作与各职能部门形成联动,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内外联动等制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4.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谋划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受人雇佣充当打手、杀手、插手纠纷、强索债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毫不手软地铲除危害社会的毒瘤。

  5.增强社会治安防控,将民转刑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步骤地开展社会治安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坚持党的领导,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整体联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借助综治网络化管理机制,排查化解存在的矛盾纠纷,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实现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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