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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法庭信息化办案的路径探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9日   作者:彭婷婷

  

内容提要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让我们相信,信息化办案是未来的必然趋势。我国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办案的时间较短,很多方面并不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建设全面“智慧法院”平台为目标,与时俱进,打造一个真正智能化的网上办案系统,使司法更高效、便捷、利民。本文介绍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支撑下,派出法庭的“智慧法院”建设路径,试图为信息化、智能化办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 派出法庭 智能化 信息化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都是最直接接触当事人的地方,而派出法庭是反映法院工作效率的较为直观的一面镜子。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入额已成为法院的共识,但也加剧了我国案多人少、执行难、送达难的困境。另一方面十九大四中全会上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针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性。

  2020 年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但在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之下,我国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可以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及限制,各行各业都积极寻求对策来渡过这次疫情。我国各级法院也在积极寻求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途径。在这种形势要求之下,派出法庭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办案显得更为重要。

  其实自 20 世纪末起,国内就已开始探索“信息化法院”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建设“智慧法院”的水平也有了质的飞跃,建立起了多元化法院管理系统,包括案件管理、人员管理、办公自动化、诉讼费管理、司法鉴定等多方面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内法院的信息化办案系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智能化特性,给法院与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等待我们予以改进和完善,以真正实现智能化办案。

  一、 提升派出法庭信息化水平的内在需求

  (一)提升派出法庭信息化水平的现实考虑

  派出法庭是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而面向基层所设立的派出机构,地点一般在乡镇,离法院本部有一段距离。对于派出法庭来说,不管是一般信息的接收还是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再或者是其他一些事务性的辅助工作,都存在一定困难。

  新冠肺炎疫情让原本正常的社会秩序有些“错位”,使得各行各业在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损失”,法院自然也包含在其中。各地区疫情程度不同,各地法院的案件处理效率和恢复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的进度也是参差不齐的。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对事实无异议的简单案件,可以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裁判或调解。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网络开庭的多元化方式,有的法院采用微信开庭的方式,有的法院采用云审判服务平台的方式。但这些网络开庭的方式处于刚开发阶段,并不完善。例如,证据虽可以由当事人上传,但一些年龄较大的当事人需要在他人的帮助下才能够进入审判平台,更遑论上传证据, 因此这种信息化的平台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并不能起到智能化、信息化的作用。另外利用网络开庭有时候会出现延迟、当事人看不到笔录、无法确认笔录等情况,对案件审理效率产生一定影响。

  (二)提升派出法庭信息化水平的政治基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一直重视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并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提高了国家的治理能力。特别是在党和国家事业转变的关键阶段,更加注重利用制度手段促进伟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当前我国发展取得的成就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立足新时代、新问题、新形势,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安排,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工作平台和信息平台的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水平的一种表现。了解社会治理的知识体系,特别是促进基层农村和社区治理的知识,是提高国家现代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法院要抓好两个平台的建设、应用、维护和优化,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水平,以改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

  (三)提升派出法庭信息化水平的实践基础

  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开端应该是 20 世纪 90 年代。英美等西方国家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最早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些国家提升信息化水平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作用。20 世纪 80 年代,英国采用“在线法院”的理念,创建了一个集成在线评估服务、在线辅助服务和在线法官服务的案件处理系统。通过在线评估服务,各方可以首先充分理解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方法,然后通过在线系统解决纠纷;在线辅助服务使当事方可以通过在线助手的帮助调解争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案件筛选和过滤, 从而大大减少了到达法官手里的案件数量,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 ; 在在线法官服务中,法官通过双方提交的电子文档在线解决纠纷。案件的流转和裁定都能在网上的案件处理系统中办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当事人应支付的诉讼费,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在线法院采用基于信息化的方法来提升司法能力,实现了法院工作职能从争端解决到预防纠纷的转变。这不仅可以节省成本,而且可以大大提高法院维护公正与正义的水平,并创新工作方法。

  美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建设原则和信息技术的选择,对于其他国家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美国法院的信息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普遍采用 CM / ECF 系统(电子案件档案 / 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受理和管理案件。作为 CM / ECF 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PAPER 系统允许媒体、学者和普通民众轻松查询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登记、判决、抗辩书、起诉等,当事人或律师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案件的基本信息。PACER 系统本质上是一个允许公众获取法院信息的平台,该系统充分保证了人们的知情权。

  我国法院的信息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 近年来,许多地方法院已通过诉讼服务网络实现了在线存档、案件查询、电子送达、在线审查和监督建议等功能。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各种材料,诉讼参加者可以登录查看案件进展信息,减轻了边远地区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让群众少奔走、少花钱、少受苦的目标。

  随着法院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法院还专门设计了巡回法院车,用途是解决偏远地区的大规模诉讼、举行地方法院听证会、调解社区中的争端、接受法律咨询及进行法律宣传。

  (四)提升派出法庭信息化水平的未来趋势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要趋势,大力推进信息化是一项涵盖中国现代化建设大局的战略措施。近年来,为了满足人民日益丰富和增长的司法需求,全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在为法官服务、便利集体诉讼、优化审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到 2020 年底,人民法院信息化 3.0 版建成,智慧法院全面深化,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派出法庭也将积极运用新兴技术,全面提高审判执行水平。

  二、当下在提升法庭信息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化建设认识不够,信息化平台使用程度不高

  一些当地干警的思想观念仍然处于知法、懂法和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状态,信息构造仅处于使用计算机输入的状态。 对“智慧法庭” 尤其是“互联网法庭”建设的认识不足,对新型智能化办公系统应用缺乏热情并出现了畏难情绪,熟练程度不高。一方面,已由省级法院和各级法院系统对新系统进行了学习和培训,且对利用信息化平台处理案件的重视已大大提高,但对于大多数非一线业务的法官来说,对这类技术的使用仍然处于较低的频率,对信息化法庭仍没有一个直接的感受或体验;另一方面,基层法官更多的是直接与基层当事人接触, 尽管微博、微信上已经进行了大量宣传,但大多数当事人仍不愿使用在线平台进行自助业务。总之,大部分人习惯于面对面工作,对信息化平台的使用率较低。

  (二)人岗匹配失衡,缺乏有效的统一规划

  首先,随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增加,新系统、新技术对信息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法院在招募新人时仍优先考虑法律职业,对信息化人员的配备不足且队伍不够稳定,同时技术人员日常培训也较少。人才的短缺和发展不平衡导致很多信息化系统、设备在出现问题时,过分依赖软件开发商。

  其次,法院的信息化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指导方针。基层法院向深水区信息化建设的探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级法院建设的经验,没有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定位和需求。许多设备购买后实用性不足,利用率低。尽管有许多项目,但缺乏统一的计划,并且计划和准备工作并未与现实相结合。目前,省、市到区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只停留在网络建设规范中,关于信息化的内涵和外延、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检查方法,每个法院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来设立,因此常常会有所不同。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法院应经常到各个地方学习经验,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改进,同时还应考虑与上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建设和资源共享方面的兼容性。

  再次,我们都知道,在法院本部与派出法庭之间以及多个派出法庭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最重要的目的是减少时间和空间障碍对人们信息资源拥有量的限制。但是,在完成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地区和外部条件的差异也影响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同步发展。现在由于审判信息程序系统本身具有缺陷,使用效果不好。当前应用的案件程序管理系统只是对法院手动操作模式的简单模仿,无法很好地整合信息技术、司法程序特征、法院工作管理等流程以建立立体化、智能化的系统。另外,由于市场分工和竞争的因素,使得软件系统难以无缝集成,导致系统繁多、操作复杂,不利于应用和推广。

  三、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及法庭信息化的途径

  (一)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初心使命

  人民法院必须持续促进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地位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 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自觉维护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其中第三个优势即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要自觉同党的政治路线保持一致。

  坚定不移地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必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加强制度实施的监督,把制度的优势有效地转化为治理效率。”我们必须加强斗争精神,坚持原则,敢于把握和管理,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首先把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法院的实际工作, 将讲政治设立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目标任务。此外,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司法领域社会重大矛盾和变化的新表现、新特征,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要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多种司法需要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促进司法公正,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派出法庭是司法实践的最前沿阵地,所从事的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难题时能够得到一个公平且妥善处理的机会。司法工作者应当守住“初心”,牢记当初在刚刚接触法律时宣过的誓言,要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忠于中国共产党,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恪尽法律人的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不仅仅是一项党的教育活动,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次心灵洗礼。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对党员干部这四个字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感悟,我们深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和义务,那就是在人民群众遇到任何问题时都不能退缩,一定要迎难而上。

  (二)推进审判主体现代化

  要想实现审判主体现代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判主体素质能力的现代化。审判主体素质能力的现代化偏向个体性审判主体,一般来说,个人的素质能力主要包括个人品质、体能、智力和潜力等。在现代社会中,人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全面开发提高各种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形势,才能更好地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审判主体素质能力现代化建设应作为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

  2.审判主体社会关系的现代化。社会关系的现代化意味着,在社会多元化和转型的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和谐,政治环境越来越清洁,这对于审判主体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特别是信息社会的到来,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越来越多的纠纷都希望在法院得到最公正的处理。审判主体应充分考虑社会阶层、地区、行业和团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关系和谐。因此,审判主体的社会关系越纯净,就越符合司法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3.审判主体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现代化。法律知识结构体系的现代化是审判主体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合理的知识结构、科学的思维方式、娴熟的审判技能等。这就要求审判主体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优良的社会文化素养,也要有文明的法治观念、丰富的社会经验,并要有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结构体系。具有现代法律知识结构体系的审判主体只有经过长期的专业学习培训和法律实践活动才能培育出来。

  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避免审判主体成为法律工具主义的附属物而单纯地强调技术网络、机制标准、信息数据等,要摆脱工具理性思想的束缚,利用价值理性思想促进审判主体的现代化。多元化因素的作用应更加强调社会人文、道德和情感的重要性,因为说到底它是面向人的,而不是由“事物导向”的。

  (三)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审判实践和审判管理具有高度的常规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法院必须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推进信息化建设,并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更好地利用互联网,建设我们的“智慧法庭”。目前,全国法院正在积极实施“智慧法院”建设工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接下来的建设中,我们应该注意不要对已经取得的某些技术进步感到满足, 而应该站在法院的总体布局上寻找新的方向。首先是“人力”的解放,目前全国法院普遍遇到“案多人少”的矛盾,建成“智慧法院”,可以利用技术实力来减轻法官的负担;其次,“智慧法庭”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在个人智慧之外形成更大程度的“大智慧”,来自特定个人的智慧始终受个人因素的限制,只有当我们汇集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无数人的智慧时,这种超越“头脑”的智慧才是真正的“伟大智慧”。

  建设“智慧法院”要更加重视发挥人的作用。“智慧法院”建设既不是“审判 + 互联网”,也不是“互联网 + 审判”的简单叠加,而是不同专业、不同方向人才全身心投入的协同攻关,需要把各种各样专业背景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理念互通”,并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因此,“智慧法院”的建设一定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充分调动每位法官、审判管理人员、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形成智慧的乘积效应。

  在推进“智能法庭”建设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和重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法院系统中的全面应用,我们积累了海量的案件审判数据。如何快速有效地挖掘和分析这些数据背后的价值是“智慧法庭”建设的任务之一。通过关联分析系统分析大数据之间的关联信息,然后预测未来的变化趋势,确实可以帮助我们更高效、更优质地聆听案件。有必要利用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结果指导审判实践,但更有必要从司法规律的层面指导具体的数据分析活动。因为我们不应该也不能寄希望于人工智能来理解、探索和遵循司法规律,所以我们的任务与之相反,是按照司法规律来应用人工智能。

  建设“智能法院”还应防止“技术依赖”的趋势。 尽管“屏幕对屏幕”很方便,但它不能代替法官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面对面” 沟通。“智慧法庭”以技术手段与当事人和律师打交道,这是必不可少的,但技术手段的使用应更加注重人性化。特别要指出的是,目前确实存在“数字鸿沟”,法官或审判管理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人机对话程序,而对互联网技术不熟悉的普通百姓可能会遇到操作障碍。人民法院对外服务的所有平台和窗口都必须体现“客户体验至上”的原则,使人们能够花最少的钱和时间、走更少的路来享受法院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便利。

  四、结 语

  更好地融合应用互联网技术去完善“智慧法院”的首要前提是尊重司法规律,提高派出法庭的信息化办案水平。把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审判实践,运用人工智能助推审判效率和质量的“双提高”是充满艰辛的探索,我们对面临的困难要有足够的认识和清醒的判断。“智慧法院”的建设既需要有打持久战、在一个总原则下循序推进的决心, 也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域、不同法院的具体情况略有侧重点地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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