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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格与司法公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2日   作者:张小娟,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法官助理

  

  

  法官是“职业人”,也是“社会人”。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中国社会的法制化和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要求法官队伍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而在当代,公平正义已体现为社会的和谐民生,因此法官不能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而应当回归社会,让法律“活”起来。

  法律及任何其他事物都不能直接带来公正,因为公正是一种成就,是司法的产物。绝对的公正并不存在,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公正,其产生以法律为标准,目的是揭示真相或做出评价判断。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司法的运作者—法官,正如哈耶克所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如果司法权不能被正确地行使,它将给民主法制建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司法公正,除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外,还应包含法官的形象公正,亦即司法公正也包含了社会公众对法官自身的评价。司法公信力来自正当的程序、合理的实体法律,也来自法官的形象。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程度,因此法官的形象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理想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一个值得信任的法官形象应当是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尚的人格修养的集中反映。法社会学家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司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品行,对个人及社会公众怀有深厚的人文情感。

  法官所实施的司法行为,从根源上讲受三种影响:一是国家既定的司法结构、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及司法任务;二是社会民众的行为方式、交往逻辑及风俗习惯;三是法官自身所持的生活态度(或者所信奉的生活哲学)以及个人的道德品质等。然而,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它肯定受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影响;法律又是该社会中人的行为模式及针对各类社会关系的法权模式,它本身应当是“活”的法律,只有品德高尚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才能保证法律的良性运作。有学者认为:“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命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实际上,只要找到一位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法律就更好了。”他的意思是,成为一个好法官的前提是要成为一个好人,法官首先应学会以人的本性来看待人、尊重人、关心人。

  法官扮演的角色是社会公断人,他们最早来自远古社会中德高望重的长者,而非凌驾于平民百姓之上的官吏。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成为廉洁奉公的道德楷模,其魅力不在于他一年审多少起案子,而在于他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以公平正义的力量说服人、感召人,在于他内心有一种高贵的法律素养、一种健康和高尚的人格。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刚性法律之光环外,还因其人格魅力所形成的职业荣耀。

  如此,法官应以何面目示人?.“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司法公正的目标并不是要求法官做严肃而刻板的唯法律主义者,一个合格的、让人信服的法官,应该是一个对人性和人的心理有真切了解的人,一个有良知、有信仰、有大爱的人,一个人性丰满的人。

  心怀良知,做一个厚道的人,仰不愧天。英国学者阿克顿说:“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司法良知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上的,是对人们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自知和认同,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自己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对善与恶、对与错的理性判断,也是一个优秀法官的人格基础。

  司法是个技术活、脑力活,更是一个良心活。培根先生说:“执法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当成是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法官裁判的目的是衡平“人”在法律上的利益,其终极价值取向表现为对“人”的关怀。

  “官司一生一次,影响一生一世。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能公正司法,上对不起头顶的庄严国徽,下对不起求助法律的普通百姓。”法官要有大爱的胸怀,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样对待当事人,将关爱、理解、体恤等融入执法办案过程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将枯燥的法条变成温暖的法律适用,拉近与当事人的感情距离,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光辉。

  心向法律,做一个自律的人,内不愧心。处在高风险、高难度、高诱惑的审判环境中,法官要时刻忠于对法律的信仰,心底无私地遵从法律,做一个坦荡的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一个值得尊重的人。面对各类诱惑要学会节欲,无欲则刚。《论语》记载,季康子担忧盗窃,问孔子怎么办,孔子说:“假如你自己不贪图财利,即使奖励偷窃,也没有人偷盗。”他希望当政者节制贪婪,以自己的德行感染百姓。孔子认为人有各种欲和情,这是自然的,但人所有的情感与欲求都必须合乎“中和”的原则。

  公正廉洁执法的实现,诚然需要他律,但更需要自律,“司法的神圣不是神造的,除了法律的作用外,在于司法本身。”作为司法者,法官需要的不仅仅是外力约束,更是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价值的内省。法官更应自觉做好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严防将自己游离于组织之外、监督之外,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即使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要做到慎独,不为私利、私情、私欲所动,真诚地忠于法律,不欺人,也不自欺,忠实地表达、反映法律与法理之声,时刻警觉自己的“越制”。

  心系群众,做一个踏实的人,外不愧人。“人民的幸福乃是最高的法律,法官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的,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习。”老子说过“大必出于细”,也就是说,再伟大的事业都是由一系列小事构成的,平凡中孕育着伟大。每一时、每一事,我们都在书写着自己的历史,唯有脚踏实地做好所谓的“简单活”.“平凡事”,回望自己的历史时才会感到充实而厚重。法官要从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做起,从每一次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做起,从受案、开庭、宣判、送达等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并不是抽象的,司法的权威来自巧妙地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实实在在的过程。邻里百姓的小矛盾往往是关系他们日常生活的大问题,析法明理、耐心解释本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从中感受到的却是尊重和关心。一言一行关乎法官形象,一点一滴反映法官素质。法官要踏实处理好每一个“小矛盾”,才能防患“大纠纷”,要用爱心去温暖“冰冷”的法条,在赡养案件中重现亲情,在借款纠纷中找到友情,在邻里纠纷中凸现乡情。

  法官作为司法者,对司法的述说是无可替代的,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检点自己的言行,将自己的职业忠诚建立在对高尚人格和道德纯粹的追求之上。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哈罗德在一次开学典礼上讲话的主题就是“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让当事人信服法律而不是屈服于法律的首要条件应该是让他们信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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