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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东营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以推动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为抓手,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为目标。东营两级法院通过多部门联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工作,推动矛盾化解从法院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

    一、“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果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东营法院案件全部网上立案的实际,诉讼服务大厅的功能有很大转变。按照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具备的新功能,今年初全市法院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升级改造,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具备多元解纷、分调裁审、立案服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法治宣传六大职能,实现立案、调解、速裁、快审、送达、保全、鉴定、申诉等主要对外服务事项100%全流程在线,满足全流程网上办案的信息化需求,实现了多元解纷、诉讼服务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形成了诉讼服务大厅、电子诉讼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新格局。

    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主要经验做法

    (一)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搭建诉调对接平台

    1.两级在院机关建立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各种特色的驻院调解工作室,邀请相关调解员入驻,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

    2.在各镇街设立法官工作站,具体负责对本辖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宣传等工作。

    3.诉调对接中心要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性调解组织、群团协会等建立对接机制,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数量,安排专门人员上门指导,共同从源头上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4.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平台,积极稳妥开展线上调解、线上司法确认,推动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二)建立完善诉调对接制度,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果

    1.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明确进入名册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条件,逐步拓宽选任调解组织及调解员领域;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工作考评及退出机制。

    2.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在法院内部确定一定数量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助理担任专职调解员,并明确受案范围、调解程序、调解期限、业绩考核等,全面参与纠纷诉前调解工作。

    3.完善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驻院人民调解工作流程,重点加强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增强调处实效。

    4.建立律师调解制度。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案件制度,促进实现息诉息访。

    5.建立仲裁员调解制度。加强与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纠纷的专业调解、专业裁决,有效减少成诉案件。

    6.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快速调解制度。县金融监管局、县人民银行指导并规范设立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并负责调解员的选聘、解聘及培训工作,推动与县法院的诉调对接,确保金融消费类纠纷得到快速化解。

    7.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法院在诉调对接中心通过信息化设备引导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进行风险评估,细算诉讼风险“五笔账”,并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8.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监督指导制度。法院负责镇街矛调中心、专业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组织对法院诉前分流纠纷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诉调对接运行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流程

    1.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根据矛盾纠纷性质、类型及数量,诉调对接中心要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性调解组织、民商事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律师协会、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部门的对接工作,制定对接程序和规则,建立工作联络沟通机制,发挥各自化解纠纷优势,形成解纷合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探索建立部分类型案件调解程序前置机制。积极探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

    3.建立立案登记的分流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庭应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矛盾特点,对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分流至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将其中相对简单的案件分流至速裁团队,由其充分利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4.建立调解与速裁相衔接机制。对经相关专业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未成功,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在完成诉讼立案后及时移送速裁团队快速进行裁决。

    5.建立督促程序非诉化解纠纷机制。以金钱或有价证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调解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机制。对立案法官在登记立案前分流的纠纷,可由诉调对接中心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登记立案。委派调解时间一般为一个月,经征得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

    7.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机制。对立案登记后的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进行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8.完善司法确认机制。对立案登记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

    9.建立矛盾纠纷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存有争议的,法院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0.建立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过程中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已就相关事实不存争议,调解员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当事人签字盖章并记录在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将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无争议事实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但有关确认身份关系、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以及一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自认对其不利的事实除外。

    三、“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下步举措

    一是要在平台建设使用上继续下功夫。要在分调裁审、送达、鉴定等各个推应用环节下功夫,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应用。要求我们的法官、调解员尽量利用该平台调解案件,倡导法官、调解员利用达标音视频调解案件,提高通过该平台委托委派调解案件的数量,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要加强统一电子送达平台的应用,要配齐相应的分流、送达人员,满足该平台的要求,也要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推广,让他们认可、习惯电子送达方式。

    二是在减少诉讼增量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案件的诉前分流力度。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非诉阶段。要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发挥驻院调解员的作用,切实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案件。

    三是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联调联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要深入参与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实践,推进诉讼服务资源力量下沉,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为基层自治组织解决纠纷提供培训指导,为实现“无讼村”、“无讼社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编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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