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第一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组织的遴选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候选人包括:
(一)省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和省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报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候选人;
(二)省法院省检察院提名的参加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学专业人士中的候选人;
(三)其他需要遴选委员会进行面试的候选人。
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参加遴选,不进行面试。
第四条 面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贴近审判检察工作实际。
第五条 遴选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保障遴选面试按时、顺利进行。办公室在秘书处组织下办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试题命制与使用
第六条 遴选委员会领导试题的命制、审定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试题分为简答(述)和案例分析题型。
第八条 通过回答试题,考察候选人的司法业务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第九条 按照“既有统一要求、又要区别对待,各有侧重”的原则,办公室组织试题命制。办公室可组织本系统业务能手(专家)命制试题,也可委托第三方命制试题。
命制的试题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
试题经遴选委员会审定后使用。
第十条 面试前,秘书处负责印制面试题卷。
每场次所用面试题卷一般包括2道试题,由简答(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组成。其中案例分析题按审判和检察不同业务要求命制。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随机在面试题卷组中抽取当场次使用的题卷。
面试题卷每半天更换一套。面试试题不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面试题卷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
第三章 考场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秘书处会同办公室负责选定面试地点,安排面试考场。
第十四条 面试考场一般应设置面试室、候试室、休息室、面试保障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五条 面试期间,未经秘书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面试考场各区域内使用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
面试候选人进入考场侯试室后,相关个人电子设备由指定工作人员统一保管,离开考场时发还。
第十六条 面试室需配备录像录音设备,全程记录面试过程。
第四章 评委与分组
第十七条 面试评委一般由遴选委员会委员担任,也可邀请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相关法学专家、律师担任。
第十八条 面试时,遴选委员会一般组成若干个面试小组。每个面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的单数评委组成。有其他人员担任评委时,遴选委员会委员评委应在各小组中保持多数。
面试小组组成由秘书处在面试当日组织抽签确定。每组设组长1名,组长从各小组的遴选委员会委员评委中抽签确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 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监督和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协调有关单位选调。
第二十条 参加面试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 候选人分组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场面试前,秘书处对面试候选人抽签分组,确定面试室安排和面试顺序编号。
一般按法院检察院两个系统分别编组面试。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应当遵守面试有关规定,尊重评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违反规定,不尊重评委,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当次面试资格。
第七章 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形式和相关内容由秘书处商遴选工作办公室确定,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四条 面试前,秘书处将审核后的候选人申报材料导入法官检察官遴选系统,通知办公室进入面试的候选人名单和面试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面试候选人数量,确定每名候选人面试时限。每名候选人面试时限不少于15分钟。
第二十六条 面试由组长主持,评委根据试题参考要点和候选人表现,独自判断,进行赋分。
赋分实行百分制。在各面试评委赋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评委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候选人面试最终得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计算、复核候选人的面试成绩,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评委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候选人得分当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面试小组结合候选人考试、考核和面试情况,综合判断候选人专业素质,研究讨论形成推荐意见,提交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面试小组提出的建议人选,各遴选委员独立投票。
得票数等于或多于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数的候选人,为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命题人员、评委、面试人员及工作人员工作守则和面试工作纪律。违反守则和工作纪律的,取消相应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秘书处建档保管,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面试遴选的行政保障、安全保障等,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遴选委员会委员和其他面试评委具有《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第六章第二十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由法官、检察官担任的面试监督员,对分组、抽签、小组面试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遴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报山东省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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