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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9日

 1.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作出何种法律文书?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其中冻结债权的裁定应是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不得以概括性冻结裁定代替。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5条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有何区别?

参考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收入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但两者的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3.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按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第三人应如何救济?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按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未告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权、异议期限的,第三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在期限上,应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法院经审查执行标的确属到期债权的,裁定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4.(2016)最高法执复33号)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按照到期债权执行?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中,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另,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不得优先于买受人。推而知之,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均后位于上述法定优先权。同时,建设工程进度款是保障工程顺利建设的前提,该款不具有确定性且未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综上,执行建设工程进度款涉及众多主体利益,可能损害优先债权利益,工程未结算前不宜按照到期债权执行。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冻结监管账户的相应款项;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或者待工程竣工后,根据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5.(疑难问题解答二)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

参考意见: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和执行规定第46、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提出该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如果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或予以抵销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以法院执行程序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6.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不得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同时,是否需要撤销冻结裁定和履行债务通知书?

参考意见:冻结到期债权裁定本身并不违法,且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判决后,仍有可能恢复对该债权的执行,因此,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只需不得执行到期债权,而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债务通知书。

7.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8.到期债权在诉讼阶段被保全冻结,第三人不服的,应如何救济?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针对冻结裁定提起复议,进入执行阶段后,又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第三人对诉讼阶段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不服的,应向作出冻结裁定的审判部门申请复议。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针对冻结裁定申请复议,并不表明其认可到期债权的真实存在,也不会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故执行法院不能剥夺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人提出有效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执行到期债权的异议部分。

9.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在其提出异议后的继续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

参考意见: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在其提出异议后的继续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第三人已经依照执行规定第4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应裁定撤销或变更已经采取的执行行为。

10.到期债权冻结顺位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到期债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轮候查封、冻结。由于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并没有对应的登记机关,无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故其冻结顺位,应当按照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送达第三人的时间顺序来确定。

11.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依照执行规定第51条的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依法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可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对追回的财产或者第三人赔偿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12.(参(2019)最高法执监664号)到期债权执行的顺位是否在其它财产执行之后?

参考意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都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针对财产类别规定不同的执行顺位。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且方便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故,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都应当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到期债权执行之前无需先行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13.(疑难问题解答二)法院在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后,被执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该债权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后,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时,如第三人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为由提出抗辩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应当与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新增加)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且已履行的,其已履行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第三人有权不再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人可对已履行部分举证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1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已决到期债权系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到期债权,到期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再次直接执行该到期债权?

参考意见: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正在执行的到期债权,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又将该到期债权列为执行标的,会导致执行冲突,此种情况下,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仍可以执行该到期债权。

15.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如何采取措施?

参考意见:《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依照上述规定,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能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债务通知,也不得强制执行该未到期债权。

编辑: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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