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执行公开 > 规章制度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节点管控流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9日

为加强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实施节点管控,依法规范执行行为,降低执行风险,提高执行质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工作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应为尽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应当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开透明。案件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提高当事人的知晓度,法律文书依法公开。

二、接收案件

第三条 收到立案庭转交的立案材料,应进行核查:

(一)申请执行书、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签字盖章并按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及法律后果事项确认、授权委托书、保全材料等;

(二)申请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明细或相关财产线索。

接收案件时填写案件交接表,注明案件移交时间,执行局与立案庭人员签字交接,并入卷。

第四条 接收案件后1日内,转交执行实施团队。

三、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

第五条 收到财产保全实施案件应核查: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二)立案庭或审判庭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三)保全裁定内容准确,财产明细清晰;

(四)当事人身份信息、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联系方式准确。

上述文书均应提供原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回立案庭补充。

第六条 利用执行网络查控被保全财产的,应同时符合:

执行网络查控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的证明;有具体的财产线索。

材料不齐全、裁定没有具体可执行内容,退回补充材料。

第七条  接受保全案件后,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申请利用执行查控网络进行查控的保全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2日内启动网络查询;

(二)对于查到的财产并能够网上控制的,48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不能网上控制的8日内向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送达保全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裁定书、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明细要告知权利人和厉害关系人;

网络查询无财产、财产已经被查封或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

(四)保全案件实施结果交保全裁定做出机构入卷,实施机构复印建档存。

四、执行通知

第八条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在申请人立案时送达。

第九条 送达申请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悬赏执行的,可以根据申请悬赏执行,申请人垫付悬赏费用。

第十一条执行立案10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申报令)。

执行通知书应在网上办理。

五、财产调查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在5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在5日内采取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在接到财产报告令5日内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司法查控网络实施财产线索查询应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启动;查询信息反馈回执原件入卷。

第十五条 网络查询不足以全额清偿的,应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实施必要的线下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线下查询到的财产10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拒不申报财产或经调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对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在1月内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和相关证据,或告知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

六、 财产控制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标的物不同,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金融存款、收入、有价证券、股权投资裁定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车辆等动产裁定查封、扣押;对不动产等裁定查封,并通知协助单位依法协助。

(三)对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依法所得或依法应得的工资、奖金、智力成果使用报酬、农副业收入、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应裁定扣留或提取收入。

(四)对第三人无争议债权裁定冻结止付,及时通知向申请人或法院履行到期债务。

止付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限期内提出异议的,依法不予审查,及时裁定解除冻结。可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依照民诉法第227条审查。

第十八条 采取查封、冻结、扣留、提取等控制性措施的裁定书应5日内送达被执行人。

第十九条对查封的车辆不能实际控制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控制。

第二十条 对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控制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要指定保管人,写入裁定书或记入告知笔录。

第二十二条 网络查控完毕信息反馈后,2日内完成网络查控结果分析;传统查控信息及时录入,并进行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七、失信纳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职权或申请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应制作决定书,写明纳入失信理由、期限,由院长签发。

对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发现不应纳入或信息不准确的,根据申请应在3日内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在每月5日前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 财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冻结的金融存款、扣留的收入、裁定止付的到期债权及时扣划、提取、通知履行。

第二十六条 财产处分前应对财产的权属登记状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甄别,清除权利负担。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处分的动产,应先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处分前,下列优先购买权人占有的可不实际控制:

(一)有优先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占有。

(二)房屋的承租人经过租赁登记,并实际占有的。

(三)合伙人、财产的按份或共同共有人占有的。

评估拍卖前应告知享有优先权并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确定保留价以议价、询价优先。当事人议价情况应记入笔录;议价不成的,委托辅助公司询价。

合议庭确定拍卖保留价,15日启动网络司法拍卖。

进行线下拍卖的,报院长批准,向上级法院备案。

第三十条 对股权、知识产权等特殊物品议价不成时,应选择专业机构询价。

第三十一条 财产处分坚持司法网络拍卖优先。

网络拍卖可以实行“一次公告、两次拍卖”的方式进行,即在第一公告时告知一拍流拍后二次拍卖时间。

网络拍卖公告发布后,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

二拍流拍后10日内询问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上述优先购买权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房屋的承租人、合伙人及财产的按份或共同共有人、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权人等。

第三十二条 涉案拍品应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基本情况、瑕疵和交付方式等关键问题。

九、财产交付

第三十三条 标的物应在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后交付给买受人。

第三十四条 经拍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占有人不主动交付的,法院应按照下列程序强制迁出:

(一)由院长签发限期腾迁公告并在现场张贴;

(二)制定强制腾迁方案;

(三)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执行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五)强制迁出后,执行人员将标的物立即交付申请执行人。

 对拒不交付或者阻碍交付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在3日内向协助单位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及时协助办理的,应对协助义务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十、执行款发放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执行案款台账,详细记载案款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案款到账后,30日内应付给当事人;有法定事由的,通知当事人,依照程序办理延期付款审批入卷;法定事由消除后,30日内过付完毕。

十一、委托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理案件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系统。需要办理委托的,5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 规范办理受托事项,及时回复委托法院;遇到问题及时沟通。

十二、拘传与拘留

第四十一条 对应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其他义务人可实施拘传;拘传须经合议庭合议做出拘传决定书,经局长审核,报院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采取拘留措施应严格按照《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执行:

(一)对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由合议庭决定拘留期限。

(二)拘留决定书应直接送达被拘留人,并告知复议权利。

(三)拘留决定由执行员宣布,司法警察负责实施;实施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四)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做出决定书。

拘留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由局长审核,院长批准。

十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和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

(三)完成网络财产查控或线下财产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或财产不可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经依法查找;

(五)被执行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或妨碍执行,已依法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

(六)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构成刑事犯罪的,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七)期限已届满3个月。

第四十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承办人应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约谈情况记入笔录。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载明: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核查情况;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核查情况;

(四)司法网络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控制情况;

(五)线下财产调查过程及财产控制情况;

(六)其他财产线索核查及执行情况;

  (七)采取的查人、失信惩戒、强制措施等;

(八)实现的债权情况;

(九)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立即恢复执行,并实施控制。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五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十四、现场记录

第五十一条 送达、线下调查、财产控制、搜查、拘留、拘传、约谈等执行过程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留痕,并依照程序告知当事人或协助人员。

第五十二条 影像资料应单独编码管理。对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的影像资料,应刻录光盘随卷保存。

十五、执行转破产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案件应移送破产审查。

第五十四条 移送破产审查,须经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十六、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

第五十六条 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设置的节点流程应全面实施,及时录入信息。

第五十七条 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信息应与纸质卷宗一致。

十七、节点告知与文书公开

第五十八条 主要流程节点通过短信息、微信、电子邮箱、文书送达或者约谈方式告知当事人。财产查控、处分等应通过文书送达等方式及时告知被执行人。

第五十九条 下列实施类文书,应上网公开: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二)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书;

(三)终结执行裁定书;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五)拍卖裁定书;

(六)以物抵债裁定书;

(七)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八)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书;

(九)补正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的裁定书;

(十)其他应当公布的生效执行法律文书。

十八、送达

第六十条 送达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送达。能够联系到被执行人的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二)邮寄送达。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三)公告送达。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但有住所地(办公地等)明确的,张贴公告送达,拍照存档;照片要显示出公告内容、张贴位置、张贴建筑物的位置。

无法获取被执行人地址或联系信息,申请人同意垫付公告费的,采取传统公告方式送达;不同意的,在法院公告栏张贴,拍照留存。

(四)留置送达。应影像记录送达过程。

(五)电子送达。能够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但应完整留痕入卷。

十九、执行质效

第六十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要穷尽执行措施,达到实际执结率、个案执行到位率、执限内结案率、网拍率标准,降低执行行为撤改率,减少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数量。

二十、执行指挥中心

第六十二条 加强指挥中心管控,及时处置执行异常警示、筛查消极执行、管理终本案件、监管执行案款、规范委托执行,定期做出决策分析,实施远程指挥。

第六十三条 下级法院和本院实施团队提请执行远程指挥的事项要提前报告,制定执行方案,情况紧急的立即开展执行指挥。

二十一、结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结案报告表应包括执行依据、执行过程、财产及处置情况、标的到位额及到位率等,由承办人签字入卷。

 第六十五条 以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自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或执行事项完毕后报结案。物抵债裁定送达当事人结案。

自动履行、和解执行方式结案的,应当将案件履行情况记录在案,不制作执行结案裁定书。

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送达执行裁定书结案。

第六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局长审核,院长审批。 

第六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30日内移交电子扫描,完成后5日内归档。

二十二、程序自纠

第六十八条 直接查封、冻结、扣押案外人财产、扣留提取第三人债权等法律明确禁止的,执行实施应自行纠正,或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后纠正。

    第六十九条 对执行异议审查需要的强制措施送达等相关资料要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移交。

二十三、其他

第七十条 本流程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高效、优质完成的原则处理。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第七十一条 基层法院按照本流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流程由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编辑:袁丁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