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2)鲁05执恢55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同弘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广北实业总公司、丁春松、荣志涛、王成武、丁春铭、丁福海、刘奎成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春松、丁春铭、丁福海、刘奎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逾期未进行财产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丁春松、丁春铭、丁福海、刘奎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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